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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再就业援助行动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妥善解决下岗职工出中心后面临的实际困难,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再就业援助行动的通知》和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厅、民政厅、省总工会及行署劳动保障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国有企业中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出中心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时限内(男性年龄在45岁以上,女性年龄在40周岁以上),就业愿望迫切、就业条件较差,愿意从事本人可以胜任的工作,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人员,都可依照本办法得到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的就业困难人员托底安置和再就业援助。

  第三条 就业困难人员的托底安置和再就业援助行动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人事、经贸、财政、民政、工会等部门共同参与实施。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辖区内就业困难人员的摸底调查工作,并把托底安置和再就业援助行动作为社区就业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劳动保障部门对街道调查摸底情况进行核实、认定、建卡造册,实行台帐动态管理,并采取得力措施,把托底安置就业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第四条 就业部门要做好托底安置就业服务,对托底安置的对象要进行一次适合本人特点的再就业技能培训和面对面、一对一的职业指导,帮助困难就业人员树立自强自立意识,掌握正确的求职方法,走适合自身特点的再就业之路,同时,要把就业困难人员作为重点援助对象,优先提供用工信息,优先推荐到用人单位应招应聘;积极拓宽劳务输出渠道,为就业困难人员免费提供劳务输出信息,免费保管个人档案。

  第五条 社会保险部门要积极主动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社会保障事务服务和政策宣传、咨询服务,协助配合下岗、失业人员接续养老保险手续,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第六条 市属所有用人单位要向劳动保障部门报送用工计划和空岗信息,并在招聘职工时,按不低于30%的比例招用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在此比例范围内,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劳动保障部门推荐适合生产经营需要的就业困难人员,否则根据有关规定征收再就业补偿金。

  第七条 人事部门要严格清退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农民临时工,腾出岗位安置由劳动保障部门推荐的就业困难人员,单位拒绝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根据有关规定征收再就业补偿金。

  第八条 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对就业困难人员发放《优惠证》和《失业证》,并在证件上加盖“就业困难人员”字样红印,税务、工商、城建、公安等部门必须认真落实国家对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优惠政策,刁难就业困难人员和不落实优惠政策的,任何人都可直接向市劳动部门举报,市劳动部门将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通报。

  第九条 广播、电视等部门要搞好再就业援助行动的政策宣传,免费发布就业部门提供的用工信息,为再就业援助活动和就业困难人员提供服务。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实行。本办法由市劳动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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