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按照《关于贯彻实施23号局令,统一药品批准文号工作的通知》(国药监注(2001)187号文)的安排,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完成了第一批化学药品说明书的起草工作。为保证药品说明书的科学、规范,确保患者用药安全有效,我局在组织专家进行审定的同时,决定将说明书的征求意见稿公布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www.sda.gov.cn),广泛征求意见,请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通知有关单位和部门,于2001年11月30日前将意见反馈至“统一使用说明书及批准文号专项工作办公室”,联系方式:
地 址:北京市崇文区法华南里11号楼
邮政编码:100061
电 话:010-67152761 010-67110232
传 真:010-67152769 010-67101454
电子邮件:23com@nicpbp.org.cn 或 com23@chp.org.cn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
二○○一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