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做好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地区(以下简称流行区)返(来)渝人员预防监测工作,有效防止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在我市的发生,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对进一步加强流行地区返(来)渝人员监测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流行区返渝的本市市民(包括在渝工作、居住的人员),流行区来渝人员,以及我市境内所有企事业单位和在我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地单位。本通知所指流行区为广东、北京、山西、内蒙古、河北(随着疫情的变化将及时调整地区名单)。
二、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领导对流行区返(来)渝人员的疾病控制和监测工作;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实施具体的疾病预防控制措施;乡镇政府、村委会,城市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单位、小区物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责任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本辖区内返(来)渝人员的相关服务和监督工作;辖区公安派出所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为医学隔离措施的有效实施提供支持。
三、返(来)渝人员在进入本市时,必须接受卫生检查人员的症状询问和体温测量,并如实填写《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问讯调查卡》。对有发烧等相关症状者,应将其送至留验站或就近医院隔离观察治疗。交通卫生检查站工作人员应认真登记并妥善保存发热病人密切接触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和详细居住地等资料。无症状的农村返渝人员应当在行程结束后24小时内向所在村委会报告登记,进行为期两周的居家医学观察;无症状的城市返渝人员应当在行程结束后24小时内向居委会或所在单位或小区物业管理部门报告登记,进行为期两周的居家医学观察。无症状的来渝长期公(商)务人员,应在其停留期间的临时住所进行为期两周的医学观察。
四、农村返渝人员的居家医学观察应在其居住的院坝内进行;城市返渝人员的居家医学观察应在其居住地进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为不具备隔离条件的返渝人员指定医学观察场所。
五、单位、团体或旅行社组织外出开会、旅游、考察活动,从流行区返渝的,组织者应当统一安排返渝人员集中接受医学观察,并向所在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报告,同时负责监督接受医学观察人员不离开隔离场所、不与外人接触。
六、有医学观察人员的乡镇政府、村委会和城市责任部门,应当指派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医疗卫生人员及其他人员作为医学观察巡视人员,承担对返(来)渝人员的医学观察和流行病学监测工作;医学观察巡视人员的职责是:告知医学观察或者健康检测有关事项;检查隔离场所或医学观察场所是否符合条件;指导家庭或者其他隔离场所卫生消毒;每天为返(来)渝人员测量体温两次;监督返(来)渝人员接受医学观察和健康检测。对发现可能危害他人且不听劝阻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由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及时进行纠正。乡镇政府、村委会和城市责任部门应当为医学观察巡视人员提供必要防护;对因医学观察而出现生活困难的人员,应及时提供必要的帮助,妥善解决接受医学观察人员的具体困难。
七、接受医学观察的人员应履行的义务是:不离开隔离场所;不与外人接触;每天接受测量体温两次;接受医学观察巡视员的询问和指导;出现发热、咳嗽等异常症状的及时报告医学观察巡视员。
八、来渝人员入住本市居民住所或入住旅馆,本市居民或旅馆应履行报告或登记义务。本市居民接受来渝人员入住应当索要其健康证明并在24小时内报告当地居委会或小区物业管理机构;旅馆接受来渝人员入住应当开辟专门楼层集中安排,在办理入住登记手续时应当查验其健康证明、身份证明、从业地址证明或者来渝乘坐交通工具的凭证并专册登记妥善保管,同时应每天发放和收回《来渝人员每日健康记录表》、《来渝人员每日出行记录表》,进行每日一次以上的体温监测,发现异常应予以医学观察,并立即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九、对进入社区的来渝人员,居委会、村委会应当做好下列工作:对区、县送达的有关流行病学追踪调查信息应核实相关内容,发现情况不实的,通过街道、乡镇向区、县政府报告;发现未向社区报告的来渝人员,及时告知医学观察巡视人员进行普查、登记;教育接收来渝人员入住的居民要督促来渝人员履行有关义务,并注意自我防护;对接受健康检测人员违反规定的行为及时制止。
对需进行医学观察的人员,居委会、村委会应当做好下列工作:对生活自理困难的接受医学观察人员提供必需生活用品;接受居民举报,并及时查实;对接受医学观察人员每天查访两次以上,方式可采取上门巡查、电话抽查等;对接受医学观察人员违反规定的行为及时制止,必要时可运用技术手段实施监督。
十、需在我市停留7天以上时间的来渝公(商)务人员,其进行医学观察的要求参照本通知第三款的要求进行。停留时间在7天以内的短期来渝公(商)务人员,其进行医学观察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实行来渝公(商)务人员健康证明制度。来渝公(商)务人员入境时应当出示其出发前由当地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并需证明其是否是非典或非典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同时,在入境口岸地由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相关健康检查,获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在我市进行公(商)务活动。
(二)实行来渝公(商)务人员申报登记制度。来渝公(商)务人员抵渝前24小时,其接待单位应向本单位所在地区街道或乡镇政府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申报登记,申明拟安排的临时住地详细地址、停留的最长期限,接待单位健康监护人姓名等事项。
(三)实行接待单位负责对来渝公(商)务人员健康监护制度。接待单位应当指派一名固定人员负责其来渝人员在渝期间的健康监护,其公(商)活动参与人员应减少到保证工作开展的最少人数,发现发热等异常情况时,健康监护人员应立即护送其到最近的医疗机构就医。接待单位应当为被指派的健康监护人员提供必要的防护,来渝人员结束活动离渝后,接待单位应当向原申报登记部门报告,并安排健康监护人员进行医学随访观察。
十一、途经我市的来自流行区的人员和车辆物资,在进入我市道口或口岸时,应当接受交通卫生检查站卫生检查人员的症状询问和体温测量。有异常者按照本通知第三款的规定进行隔离,无异常者在登记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和详细居住地、前往的地区等资料后放行,并告之应当尽量在最短的时间内离境。过境车辆应当在道口或口岸有关检查站进行消毒,所载物资必须在密闭条件下通过我市,未密闭的所载物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消毒。
十二、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施行。本通知由市政府非典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本通知终止日期由市政府另行通知。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