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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外商投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做好外商投资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商务部、证监会于2005年10月26日发布了《商务部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涉及外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发(2005)565号)(以下简称《通知》),其中明确规定了持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A股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程序、办理时限等问题。
  为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股权分置改革涉及外资管理的相关工作,促进外商投资上市公司加快股权分置改革进程,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密切关注本地区外商投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进展情况,敦促外商投资上市公司按照《通知》要求及时上报股权分置改革备案材料,同时,在外商投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经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后2个工作日内向商务部转报申请文件。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六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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