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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中央管理企业2001年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

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做好2001年中央管理企业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贴息范围:本通知所指的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是指中央管理企业的基本建设政策性贷款贴息和经国家批准以前年度借用的专项贷款贴息,实行“先付后贴”的办法。具体的贴息范围按财政部《关于办理2000年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财企[2000]338号)第一条的规定办理,但下列情况不属于贴息的范围:
  (一)已办理竣工决算的项目。
  (二)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项目延期建设发生的贷款利息。
  (三)未按合同规定归还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
  (四)国家开发银行提供的软贷款。
  (五)已下划地方的煤炭、有色企业基本建设贷款项目。

  二、贴息标准、贴息期限及计息时间:基本建设政策性贷款贴息实行固定贴补率,其中水电、煤炭、节能、环保项目贴补率不超过3%,原油开采、交通运输、有色项目贴补率不超过2%;基本建设专项贷款贴息仍按原贴息利率执行。贴息期限为项目的建设期。计息时间为2000年9月21日至2001年9月20日。

  三、申报资料: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均由中央管理的一级企业申请,申请时需报送以下资料:
  (一)《2001年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申请报告》。申请报告需附《2001年企业基本建设政策性贷款财政贴息汇总表》和《2001年企业基本建设专项贷款财政贴息汇总表》(见附表二、附表三)。
  (二)《2001年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报情况表》(见附表一)。本表由借款单位填制,并附借款合同、利息清单及项目相关资料。

  四、报批程序:2001年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的报批程序,按财政部财企[2000]338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办理。凡材料报送不齐全或未按要求审核签章的项目不予办理贴息。

  五、报送时间: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应于2001年11月15日前将《2001年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申请报告》和《2001年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报情况表》报财政部企业司。逾期未报的不再补办。

  六、贴息资金的监督管理。
  (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收到财政部核拨的贴息资金后,应于1个月内将资金拨付到有关项目单位。
  (二)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应加强贴息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三)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应于2002年2月底之前将“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专题报财政部企业司。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贴息资金的落实情况、贴息项目的进展情况和效果。专题报告报送情况将作为下一年度拨付财政贴息资金的依据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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