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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命名江津市为村民自治模范市的批复

江津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申请村民自治模范市命名的请示》(江津府文(2003)3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全国农村村民自治示范单位命名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民办发(1994)11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农村进一步深化村民自治工作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渝府发(1998)56号)精神,经检查验收,你市村民自治示范工作达到了民政部制定的村民自治模范单位的标准,市政府同意命名江津市为村民自治模范市。
  希望你们再接再厉,继续努力,在辖区范围内广泛深入地开展村民自治活动,把村民自治示范工作推上新台阶。

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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