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铁路局及驻局军代处,各军区联勤部,海、空军后勤部,二炮后勤部,总装后勤部:
为加强军用危险货物铁路运输管理,确保运输安全,现将有关要求明确和重申如下:
一、各单位要加强对军用危险货物运输的领导,选派业务素质高、工作能力强的人员从事该项工作,严格执行《军用危险货物铁路运输规则》(以下简称《军运危规》)、《铁路军事运输装载标准》和军事运输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安全教育,强化安全意识,增强做好军事运输安全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军用危险货物必须按整车运输办理,禁止采用零担运输。
三、托运军用危险货物,必须由铁路军事运输计划中明确的发送单位直接与车站办理运输手续,与运输计划不相符时,车站应拒绝承运,并及时向铁路上级单位和军交运输部门报告情况。任何货运代理公司不得代办军用危险货物运输。
四、装运军用危险货物时,车站必须严格按《军运危规》的规定选配车辆。装车前,发站要会同托运单位对车辆进行检查,对车况不良、车种不符的车辆要及时更换。装载过程中,承托双方要认真检查货物包装、配载和装载加固等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装车后,对需要停止制动作用的车辆,车站要及时通知车辆部门按规定关闭制动机,并建立有关登记台账。
五、在部队军事专用线由托运单位自行装卸的军用危险货物,车站应与托运人签订安全运输协议。
车站对装运的军用危险货物(使用客车型自备车辆的除外),应会同托运单位进行安全检查,达到规定要求后,方可安排取送车作业。在站内进行装卸的军用危险货物,车站货运人员应到现场指导并进行监装卸作业。
六、对军用人员列车中的零星弹药和油料,特别是装运汽车或军事装备的弹药和油料,军代表应当在与部队研究装载计划时,详细了解装载位置、包装、隔离情况和有关安全防护措施。在装载中,现场军代表除要指导部队按照确定的装载方案作业外,还要与车站和部队共同对装载状态进行检查,逐项落实安全措施,确保运输安全。
七、车站取送军用危险货物车辆或将其编入货物列车时,必须严格按规定隔离。调车作业时,要提前通知乘车部队或押运人员做好准备。调车作业过程中,要平稳推送和连挂,严格按规定作业。在停有军用危险货物车辆的线路调动其他车辆时,要按规定保持安全距离。其他车辆与军用危险货物车辆进行连挂作业,要严格控制速度,防止冲撞。
八、驻铁路沿线军事代表和铁路军调在对军用危险货物做运行通报和向车站布置任务时,要完整通报军用危险货物的组级代号和“禁溜、关门”等运输要求,督促车站落实安全措施。
九、编有军用危险货物的列车,在运行途中停留时,乘车部队或押运人员要认真检查军用危险货物的装载状态,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排除;对问题严重的要与车站等有关方面积极配合,共同协助处理,同时要及时向铁路上级单位和军交运输部门报告情况。
十、各级铁路调度部门和驻铁路沿线军代处,要准确掌握待挂军用危险货物车辆情况,搞好衔接,及时组织挂运。在站停留的军用危险货物车辆不得超过24小时。
十一、军用危险货物车辆终到后,到站要及时通知收货单位,尽快组织送车和卸车作业,不得在站内滞留。发生滞留时,要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
对停止制动作用的货车,卸车后,车站须及时通知车辆部门恢复制动作用。
十二、已列入《军运危规》组级代号表的军用危险货物,如需改变包装,须由托运单位提出能确保运输安全的新包装方法和鉴定资料,经发局和驻局军代处审查后,报铁道部运输局和总后军交运输部研究确定运输条件。
十三、军用危险货物新产品运输,应由托运单位将产品特性、拟采用的包装等有关技术资料按照《军运危规》的规定格式上报铁道部和总后军交运输部,由铁道部、总后军交运输部指定组级代号和包装方法并组织试运。
十四、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现行的铁路军事运输有关规定办理。前发有关文电与上述规定不一致时,均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铁道部
2001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