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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关于开展2003-2004年度全国市、县、区科技进步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和'可持续发展'三大战略,充分发挥'科技第一生产力'的作用,调动市、县、区依靠科技进步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积极性,增强区域科技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根据《市、县、区科技进步考核办法(试行)》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2003-2004年度全国市、县、区科技进步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2003-2004年度全国市、县、区科技进步考核工作要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2004年全国县市科技工作会议要求,把科技进步考核工作与推动地方科技进步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与建立健全党政领导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工作结合起来。各地要认真总结2003-2004年两年市、县、区科技进步工作所取得的经验,提出发展的新思路和新举措,努力开创地方科技工作的新局面。

  二、考核工作的组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具体负责市、县、区科技进步基本指标考核工作。各地要根据实际,建立科技进步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加强对考核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研究和解决考核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要组织成立考核专家组,具体负责指标考核评审工作。专家组由科技、组织、财经、统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管理人员9人以上组成。专家组要本着认真、公正、公平、客观的原则对市、县、区申报材料及指标数据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有权对不详、不实或虚假的材料和数据提出质询。

  三、考核范围
  按国家行政区划,全国所有县及县级市均需参加考核,地级市和地级以上市的城区自愿参加考核,直辖市和副省级城市不参加考核。

  四、进度安排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应于2005年3月20日前将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考核专家组成员单位及名单报送科技部农村与社会发展司,待回复后,方可进入考核评审阶段。全部考核工作应于8月底前完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请于8月底前将考核结果和科技进步先进单位及先进个人推荐意见函(一式两份)、'一票否决指标'考核相关材料一份,一次性送达科技部农村与社会发展司。

  五、考核材料要求
  凡参加考核的市、县、区均需填报《全国市、县、区科技进步考核表》(见附件),并提供相关考核证明材料;一票否决指标不能达到要求的市、县、区只需填报《全国市、县、区科技进步考核表》。
  本次考核实行报送材料承诺制度,要求地方政府和主要领导对本市(县、区)所提供的资料、各项数据的真实性负全责。各市、县、区党委政府在考核工作中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以实事求是、求真务实的态度参加本次考核。各市、县、区有关部门要敢于坚持原则,抵制弄虚作假行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要对出现的相关问题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科技部农村与社会发展司备案。

附件:全国市、县、区科技进步考核表(略)

科学技术部
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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