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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责令国电蓬莱发电有限公司一期2×300兆瓦热电联产项目停止建设的通知
国电蓬莱发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2×300兆瓦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我局审批,该工程即擅自开工建设,严重违反了《
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
二十五
条的规定。根据《
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
三十一
条,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该工程建设。
请山东省环境保护局对该项目停止建设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于2005年3月20日前将现场检查结果书面报送我局。
二00五年三月七日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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