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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政府关于行政审批窗口化办公督办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就我局行政审批窗口化办公的督办工作,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审批窗口化办公的督办工作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国土资源管理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具体负责,各业务处室、事业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分中心的督办工作。


    第三条 分中心按照《济南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审批窗口化办公暂行规定》要求,对有关审核、审批和备案事项(以下简称审批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督促办理。窗口办文大厅是分中心开展工作的主要场所。


    关联法规:地方政府规章(1)条    

    第四条 窗口办文大厅工作人员应加强业务学习,熟练掌握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由我局承办的所有审批事项的审批依据、办事程序、审批时限、申报要件等业务技能。


    第五条 业务承办部门应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办理速度,严格依法办事,按照规定的时限完成审批事项,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中间环节。


    第六条 本办法所规范的业务督办对象为本局窗口受理的审批业务、业务承办部门和业务承办人员。


    第七条 本办法所规范的业务督办内容为:
  (一)业务处理的合法性、合理性;
  (二)业务办理的时限、方式、流程及效率;
  (三)各类资料的录入、立卷、归档、移交情况;
  (四)其他督办事项。


    第八条 本办法所规范的业务督办方式包括:
  (一)业务检查。通过计算机自动生成的各项业务办理流程和时间提示,跟踪业务承办的进展情况;也可以通过电话询问、现场质询、上门查询等办法了解业务进展情况和状态。
  (二)时限预警。根据计算机对各项业务承办时限的提示,对到期业务提前两日向承办部门发出到期预警。
  承办部门在预警通知后,应抓紧办理审批业务。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办结审批事项的,承办部门必须在规定时限期满前两天,就延期原因、延长时间提出书面意见并由分管局长签署意见后,送交窗口办文大厅,由窗口办文大厅向申请人负责做好解释工作。
  (三)逾期督办。承办部门未能在承办时限内办结业务的,向承办部门发出《督办通知》。并可采取电话督办、组织协调等方式进行督办。
  (四)警告通知。接到《督办通知》后五日内仍未办结业务的,向承办部门发出《警告通知》。接到警告通知书的部门必须作出书面解释,并提出办理意见。
  (五)责任追究。接到《警告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五日内仍未办结业务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承办人的责任。


    第九条 根据申请人的要求,窗口办文大厅可随时向承办部门了解业务办理情况并进行督办,督促各环节的办理工作。


    第十条 对国家、省、市重点项目用地手续开辟“绿色通道”,窗口办文大厅根据处室职能,经业务分管局长同意后,指定专人全程跟踪督促办理。进入“绿色通道”的审批事项由局领导签字认定。


    第十一条 对受理的进入“绿色通道”的审批事项,窗口办文大厅注明“特急件”,写明办文期限,立即交承办处(室)办理。承办部门对“特急件”应本着特事特办、急事先办的原则按期办结。需会签和会审的,相关处室要及时会签和会审。窗口收到“特急件”的办理结果后,立即通知申请人领取。


    第十二条 对进入“绿色通道”的审批事项,如有要件不齐或要件与要求不一致的,由窗口办文大厅负责人征得承办部门同意后,可先行受理并转承办部门办理,同时通知申请人尽快补齐完善申报资料。


    第十三条 对窗口化行政审批工作建立周报制度,由窗口办文大厅对各类业务审批事项的办结情况,按提前办结、按时办结、延期办结进行登记,定期将上一阶段业务受理、业务办结情况进行汇总总结,并形成文字材料报送局领导,同时转发各业务部门。并按不同方式进行公示,作为窗口办文工作考核的一项依据。


    第十四条 对行政审批事项的督促办理工作实行定期通报制度。鼓励承办部门提前办结审批事项。对故意推诿扯皮,办事拖拉,无正当理由或未经分管局长批准不按时限办结业务的承办部门和承办人,要在全局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窗口办文大厅公开投诉电话,设立群众意见箱和是否满意表决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申请人进行回访,了解有关情况,征询其对国土资源行政审批工作的意见,加强对办理情况的社会监督,将群众的意见和满意情况定期向局领导报告。


    第十六条 对窗口化行政审批工作建立激励工作机制,并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行为考核激励公务员干事创业的意见》(鲁政发[2004]37号)文件规定,对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及其业务部门纳入年终考核。
  (一)符合下列条件,对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及其负责人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并可建议年终考核为优秀等次:
  1、严格遵守《行政审批窗口化办公暂行规定》,热情服务,群众满意度较高,没有受到举报和投诉,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受到申请人好评的;
  2、行政效率高,主动创造条件,克服困难,提前优质办结审批事项的;
  3、工作认真负责,及时发现和避免工作中失误的;
  4、谢绝吃请,拒收礼品,秉公办事,严格按法规、政策处理审批事项的;
  5、有其他突出表现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及其负责人给予口头批评:
  1、因推诿扯皮,办事拖拉,在服务承诺期内不能按时办结承办事项,一年内受到3次以上《警告通知》的;
  2、在办文递送交接过程中,不按规定登记、签收、保管造成资料丢失或延误办理期限的;
  3、私自将资料带出办公室,造成不良后果的;
  4、在工作期间,使用办公计算机单机或网上打游戏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及其负责人给予劝戒、警告或通报批评,并可建议年终考核为基本称职等次:
  1、因不熟悉业务、不懂相关政策、不认真履行职责,延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受到投诉并查实的;
  2、在工作中吃、拿、卡、要、报或因对方未满足本人私欲有刁难、报复行为的,受举报并被查实的;
  3、因工作责任心不强,所办审批事项质量低、差错多,造成较大影响的;
  4、因服务态度恶劣、作风蛮横粗暴,导致群众意见较大的;
  5、私自发放审批结果或透露领导批示、批文内容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及其负责人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可建议年终考核为不称职等次:
  1、私自收取、截留、滞留申请资料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
  2、一年内丢失审批资料两次以上的;
  3、以权谋私,收取礼金,吃拿卡要,索贿受贿,营私舞弊,受举报并被查实的;
  4、经领导批示后,擅自增删,涂改资料内容的;
  5、因行政不作为,致使本单位成为被告并败诉的;
  6、其他因未按规定办事,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第十七条 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及其工作部门因办理速度、服务态度间题和其他违法违纪问题受到投诉的,由局纪检室和窗口办文大厅调查核实。


    第十八条 社会对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及其工作部门的意见、满意度,由局投诉意见箱、投诉电话、监督投诉窗口受理,由局纪检室和窗口办文大厅调查核实。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2005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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