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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确定自2005年7月1日起,调整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并为参保职工建立个人账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直党政群机关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原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30%调整为38%(含职工个人应负担的2%部分)。
  二、市直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原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30%调整为36%,职工个人2%的缴费比例不变。
  三、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事业办公室自2005年7月1日起为参保职工建立个人账户。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OO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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