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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辽宁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十一条。

  二、删除第十二条。

  三、删除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四、删除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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