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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教育救助体系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使贫困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确保完成规定学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教育救助体系提出以下意见:
  一、救助范围及标准
  (一)低保户家庭子女
  免除学前教育阶段国家规定的保育费、管理费和杂费;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国家规定的杂费、课本费和作业本费;普通高中国家规定的学费和课本费;对当年参加高考,且被全日制本、专科院校录取的低保户家庭子女,按照本科10000元、专科5000元的标准进行一次性救助。
  (二)残疾学生
  对具有东营户籍,且在全日制国办基础教育学校就读的盲、聋残疾学生,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免费提供上学机会;对弱智儿童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实施免费义务教育。
  (三)高考贫困大学生
  对除低保户家庭外的新入学贫困大学生,实施一次性救助。
  (四)贫困寄宿生
  1.对在城乡中小学就读的低保户家庭子女按照在校期间每人每天2元的标准进行生活补贴。
  2.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校贫困寄宿生按在校期间每人每天2元的标准进行生活补贴。
  二、救助方式
  根据实际,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教育救助。其中,低保户家庭贫困大学生、在校(园)生和残疾学生由市直接救助;其他贫困生由市财政根据县区实际在校生数,安排部分资金拨付县区,由县区具体负责实施救助。
  三、组织领导
  成立由分管市长为组长,教育、财政、民政、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东营市救助贫困学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具体负责贫困生救助资金发放、建档和管理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层层把关,严格审核,及时向社会公示救助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对专项资金的拨付、发放和使用情况搞好监督监察,确保专款专用。
  原《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教育救助体系的意见》(东政办发(2005)6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OO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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