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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币清算业务年终决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北、江苏省分局,上海、天津市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深圳、厦门市分局:
  为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系统会计年终决算工作,现将2001年外币清算业务中有关年终决算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币清算业务的年终决算工作仍然统一纳入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的会计年终决算,该项业务的损益在按外币清算业务有关规定提取风险基金后一律并入当地人民银行大帐。
  二、年终决算日定于2001年12月29日,折算汇价按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基准汇价执行。
  三、2001年6月至12月外币清算业务中“201金融机构存款”美元利率为1.25%,港币利率为1.45%。
  四、请于2002年1月15日前将你分局(外汇管理部)2001年度的外币清算工作总结(内容包括会员情况、全年清算规模、损益等情况)以特快专递方式上报总局国际收支司汇价市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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