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财政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全面推进我市现代化新型社区建设,改善社区工作条件,调动和保护社区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建设的意见》(辽委发[2004]3号)和市委、市政府召开的全市社区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提高全市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补贴和社区办公经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补贴标准。市内四区、旅顺口区、金州区、开发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人均补贴提高到每月800元以上,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长海县提高到600元以上,具体标准由各区市县根据财力及工作需要自行确定。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补贴中包括各项社会保险费用。提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各区市县财政承担,市财政按照确定的补贴人数(补贴人数按省规定每300户配备一名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为依据)和每人每月150元的标准,对各区市县财政给予补助。
二、提高社区办公经费标准。从今年起,市内四区、旅顺口区、金州区、开发区每个社区办公经费提高到2万元,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长海县每个社区办公经费提高到1.5万元。提高社区办公经费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区市县财政承担,市财政按每个社区3000元的标准对区市县财政给予补助。社区办公经费管理制度由各区市县财政局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实行帐务公开。
三、提高已退出居委会工作且无固定收入的老义务干部补贴标准,在大政办发[1990]94号文件规定的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200元。增加部分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区财政承担,市财政按30%的比例对区财政给予补助。
四、2001年市财政对市内四区122万元的补助基数不收回,仍留市内四区。
各区市县要高度重视社区建设工作,进一步改善社区办公和服务条件,优化社区干部结构,提升社区功能。各级财政部门要将上述资金列入预算,及时足额拨付,确保社区工作人员待遇和办公经费的落实。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民政局、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四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