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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城市规划法〉办法》的决定
(2004年9月29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4年9月29日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辽宁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办法》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三十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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