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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逐户上报融资中心与商业银行、信用社拆借资金余额情况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重庆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清收融资中心逾期资金工作小组:
  为摸清融资中心(办事处)、原资金市场的债权债务情况,切实做好清收工作,请以省、区、市行政区划为单位,将辖区内融资中心(办事处)、原资金市场与各类商业银行、信用社的相融资中心(办事处)、原资金市场与各类商业银行、信用社的相互拆借资金截止到1999年7月末的余额情况,按照本通知所附互拆借资金截止到1999年7月末的余额情况,按照本通知所附表格要求逐户认真填写,并于8月16日前以正式文件上报总行(具体可知式见附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上报的各项数字须与各地上报的融资中心(办事处)、原资金市场逾期拆借资金月报表对应一致,如有出入须在上报的正式文件中做详细说明。
  二、本次统计工作须按照银货政[1999]60号文件所确定的上报程序,由各分行、营业管理部或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将各自所在省、区、市的融资中心(办事处)、原资金市场的逾期资金进行汇总后,以正式文件上报总行。
  三、请各大区行分行督促要求各地、市支行清收小组及时认真向所在城市中心支行上报数字,存在问题要及时与总行联系。
  四、一家拆出(拆入)资金机构对一家拆入(拆出)资金机构有多笔拆借资金的,可将该多笔拆借资金按照本、利分开原则进行加总,不必逐笔列出。
联系人和电话:刘云、吕江,(010)66194273、66195528、66016482(传真
 
1999年8月3日
 
附:一、融资中心(办事处)、原资金市场从商业银行、信用社拆入资金情况表
二、融资中心(办事处)、原资金市场对商业银行、信用社拆出资金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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