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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人行道认养办法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台北市政府(92)府法三字第09202838800令订定发布全文13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台北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鼓励人民、法人或其它团体认养人行道,无偿管理维护或施筑工作,特订定本办法。

有关人行道之认养,本办法未规定者,依其它法令之规定。

第2条 本办法所称之主管机关为本府,并委任本府工务局养护工程处(以下简称养工处)执行。

第3条 人民、法人或其它团体申请无偿认养人行道者,应以书面向养工处提出,并经养工处会同本府相关机关审查核准后,订定认养契约,其契约内容应载明本办法所规定之重要权利义务事项。

前项认养契约,由养工处拟订,报经本府核定。

第4条 认养人申请自费变更人行道路型、铺面材质及既有附属设施者,应检附下列相关图说资料,送请养工处审查同意后,始得为之。

一、认养范围及现况图:

(一)现有人行道铺面、植栽、灯具及其它附属设施位置。

(二)认养人行道范围四周相关现况建物空间或设施(如地面层平面图、骑楼、无遮檐人行道、相邻法定空地、车行出入口等)。

二、认养范围规划设计图说:

(一)人行道路型设计。

(二)乔木、灌木、花槽植栽之位置、种类及树径。

(三)灯具型式、数量、设置位置及供电维护计画。

(四)人行道铺面材质、拼贴方式、铺面大样图。

(五)街道家具(座椅、候车亭等)设置位置、设计图说。

(六)无障碍设施及动线规划。

自费变更人行道铺面材质应以涩面防滑材料为之,并应预留必要之备料以供日后维修。植栽、灯具、街道家具及附属设施应依核准计画图说施作,并于完工后报请养工处核备。

认养之人行道及自费变更之设施,于认养契约期满或终止认养时,应保持现状,无条件点交返还养工处,不得要求任何补偿。

第5条 认养人应善尽管理维护责任,并完成下列事项:

一、人行道之清洁。

二、人行道铺面有松动、破损者,认养人应先行设置安全警示设施,并即通知养工处派员处理;其系认养人行为所致者,应由认养人处理。

三、人行道上,发现有影响市容观瞻之设施或破坏之行为者,应即通知养工处协调相关权责单位处理。

四、经核准由认养人施作之街道家具及附属设施等,应保持清洁、堪用;其有损坏者,应即修缮。

五、行道树之管理维护,认养人应依台北市行道树管理办法为之,其它经核准设置之花木植栽等,认养人应负责修剪、施肥、洒水及清洁工作。

第6条 认养人得设置认养标志牌一处,标志牌之规格以四十五公分乘七十五公分为限,牌内得标示认养人(含共同认养人及标章)、认养位置及范围、管理人连络电话。

认养标志牌应设置于不妨碍行人通行及公共安全之位置,并不得遮蔽或附挂于交通标志或号志上。

前项认养标志牌应于认养期满或终止认养契约之日起十日内拆除并回复原状;逾期未拆除者,养工处得径行拆除,并视为废弃物处理。

第7条 认养期间以三年一期为原则,认养人得于认养期满前一个月向养工处申请继续认养,并依第三条规定办理。认养人于认养期间违反本办法或其它相关规定者,养工处得随时终止认养契约。

第8条 认养人于认养期间善尽管理维护责任者,养工处得依认养面积、范围或认养年数,订定各类奖项,签报本府颁与奖状、感谢状或奖牌。

认养人继续认养五年以上,或其认养范围达一个街廓者,养工处得于网站上公布或刊于专刊,并得于网站以超级链接至该认养人网站。

第9条 认养人不得将认养契约权利义务之全部或一部让与他人。

第10条 认养人非经主管机关核准,不得于认养路段举办活动,张贴或树立广告物、设置摊位、障碍物或作其它妨碍公众通行之使用;违反者,除依相关规定处理外,养工处并得终止认养契约。

第11条 认养人应置专人办理认养契约所定之各项工作,并于认养契约载明管理人员之姓名、地址及连络电话等资料。管理人员变更时,应立即通知养工处。

第12条 本府及所属机关于道路认养期间,依法仍有管理维护道路之权责。

本府及所属机关于认养路段办理人行道铺面改善、更新或设置街道家具、灯具、植栽更新及相关附属设施需要时,认养人应予配合。

第13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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