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吸引高科技企业入区投资的规定》于一九九八年一月二十一日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主任皮黔生 一九九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吸引高科技企业入区投资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吸引高科技企业进入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投资,促进开发区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由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并在本规定特定区域内生产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的高科技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高科技是指:以最新科学成就为基础的、知识高度密集的、具有高经济效益和高社会效益的技术,如生物工程技术、航空航天技术、电子信息技术、光机电一体化技术、新能源(含高效节能)技术、新材料技术、环境保护技术、海洋工程技术、辐射技术和生物医学工程技术等国家认可的高科技领域。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高科技企业是指:从事高科技研究、开发、转让、服务、咨询和高科技产品研制、生产、销售的企业。
本条所称高科技企业包括国有高科技企业、民营高科技企业及外商投资的高科技企业。
第五条 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高科技企业的依据是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的《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
企业申请认定高科技企业的程序和相关规定由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二章 泰达高科技企业园和泰达国际创业中心
第六条 开发区建立“泰达高科技企业园”和“泰达国际创业中心”。
第七条 “泰达高科技企业园”是开发区高科技企业的集中规划区。已经认定为高科技企业的,均可进入“泰达高科技企业园”并享受本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八条 “泰达国际创业中心”是开发区吸引国内外高科技创业人才,并为其提供各种优惠条件,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基地。
第九条 “泰达国际创业中心”内的项目达到产业化,并经认定为高科技企业后,可进入“泰达高科技企业园”,并享受本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三章 优惠政策
第十条 高科技企业在创建或进行股份制改造时,可以高新技术作为技术入股,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后,最高可占注册资金总额的35%。
第十一条 开发区对民营高科技企业免征工商管理费。
第十二条 经确认的高科技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八年内,开发区财政按一定比例返还所得税,即前三年全部返还,后五年返还50%。
第十三条 高科技企业享受本规定第
十二条优惠政策期限届满后,开发区财政继续返还企业缴纳所得税中超过15%的部分。
第十四条 当年出口产品产值占当年产品产值50%以上的高科技企业,开发区财政返还其当年缴纳所得税中超过10%的部分。
第十五条 高科技企业实施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其年净收入在100万元以下的部分,开发区财政返还全部企业所得税。
第十六条 高科技企业用其所得利润,在开发区再投资兴办高科技企业,或参股、收购在开发区注册的、有发展潜力的其它高科技企业,开发区财政全部返还其与上述投资相对应的、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第十七条 高科技企业可直接以受让方式取得泰达高科技企业园的土地使用权,使用权出让金优惠50%。该企业对其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十年内不得转让或出租。
第十八条 泰达国际创业中心及泰达高科技企业园内的办公、实验、生产等用房,对处于“孵化”期的项目实行零租金,对进入生产经营期的企业实行协议租金,同时提供优良的办公、通信等配套服务。
第十九条 开发区科技管理、经济贸易部门对高科技企业开展国际合作提供便捷、周到的服务,其中包括免费提供合作信息和渠道、免费代办护照和签证等。
第二十条 在开发区创办高科技企业的留学归国人员和外地科技人员,以及企业的在职科技人员,经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查并经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后,可优先办理本人及其配偶、独生子女的落户手续,开发区代缴落户手续中所发生的城市建设费,妥善解决其住房并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解决其子女的入学问题。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二十一条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每年拨出财政收入的3%作为科技风险金,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其具体使用办法按《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风险金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管委会每年评选一次“优秀科技工作者”,每两年评选一次“优秀高科技企业家”,并根据其对开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所作的贡献,分别给予奖金及其他物质奖励。评选及奖励办法按管委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引荐高科技项目进入泰达国际创业中心或泰达高科技企业园的引荐人,管委会给予奖励。奖励办法按管委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