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关于新设会计科目核算内容的补充通知

院属各事业单位:
  根据财政部的要求,我院曾以《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支出核算内容的通知〉的通知》(计字[2002]19号)对新增设会计科目进行了规定和说明,结合现行财务规定和单位会计核算的需要,现对新增设会计科目核算的内容做补充通知,请遵照执行。
  一、“基本工资”:除科目已经明确规定核算的内容外,我院实行内退职工的工资继续在此科目核算和归集。

  二、“津贴”中“政府津贴”:鉴于政府津贴、院士津贴的资金渠道由国家人事部拨付我院、再由院向院属有关单位进行转拨的实际情况,院属事业单位继续在“拨入专款”科目和“专款支出”科目的“基本支出”科目核算收支。

  三、“专项业务费”:除本科目核算的离退休人员的各项活动费、异地安置费、探亲路费、丧葬费、特需费外,一般不再核算其他内容。

  四、“交通费”:主要核算因同城公务使用单位车船等机动机械发生的交通费用。

  五、“差旅费”:主要核算因异地公务(含出国)使用非单位的车船等机动机械发生的交通费用。

  六、“人员支出”中的“其他”:除科目已经明确规定核算的内容外,还包括按照职工工资总额一定比例计算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和养老储备金。

  七、“医疗费”:只核算未享受所在地公费医疗补助的事业单位按照所在地公费医疗补助标准计算提取的费用。凡已经享受所在地公费医疗补助的事业单位,不能在该科目反映单位的医疗费支出,仍在“拨入专款”和“专款支出”科目核算。

  八、“住房公积金”和“购房补贴”:从原“专用基金”科目核算收支,改为在“事业支出”中的“基本支出”的“住房公积金”科目核算支出,在“财政补助收入”中核算收入。

  九、按规定提取的修购基金在“事业支出”中“基本支出”的“更新改造费”科目核算。

  十、按规定提取的成果转化基金在“事业支出”中“基本支出”中日常公用支出中的“ 其他”科目核算。

中国科学院综合计划局
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