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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县(市)经济运行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县(市)经济运行考核奖惩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年八月十五日
  

安徽省县(市)经济运行考核奖惩办法
 
 
  
    第一条 为调动县(市)人民政府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积极性,提高经济效益和经济运行质量,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市地县经济运行综合评价考核办法〉的通知》(皖发[1999]6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依据本办法,根据县(市)经济运行综合评价考核结果,对县(市)人民政府实施奖惩。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对县(市)经济运行考核奖惩工作,与省人民政府对省政府工作部门和市人民政府的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工作同步进行。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对县(市)经济运行综合评价考核奖惩,分年度考核奖惩、阶段考核奖惩和总考核奖惩三种方式:
  (一)年度考核奖惩:对在年度考核中综合位次为前10名的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扬。
  (二)阶段考核奖惩:对在阶段考核中连续两年综合位次为前10名的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予以记集体三等功1次,发给奖金5万元;连续两年综合位次为后3名的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
  (三)总考核奖惩:对在总考核中连续五年综合位次为前10名的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予以记集体二等功1次,发给奖金10万元,并授予该县(市)“安徽省经济发展先进县(市)”称号。对连续五年综合位次为后5名的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奖励条件,但计划生育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没有达到规定要求的,不予奖励。
  第六条 对在统计数字上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主要责任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已经奖励的,予以撤销。
  第七条 县(市)经济运行考核奖惩工作由省人民政府任期目标管理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和省经济运行考核办公室负责。
  第八条 奖惩工作所需经费,由省财政统筹安排。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任期目标管理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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