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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布《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和《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确保市政公用工程设计质量,我部组织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主编单位)等单位编制了《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经审查,现批准颁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原《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组成及深度》同时废止。
附: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孙焕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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