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津、山西、辽宁、江苏、河南、湖北、湖南、广东、陕西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纺织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提取2003年度管理费的报告》(纺机总财字(2003)251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3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137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2004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