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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部机关督促检查工作办法(暂行)》的通知

部机关各司局:

  现将《司法部机关督促检查工作办法(暂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司法部机关督促检查工作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落实部党组和部领导的各项指示、决策,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保证部机关工作有效运转,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1999)6号)文件精神,结合司法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暂行)。


    第二条   督促检查工作是部办公厅的一项重要职责,要围绕党中央、国务院的中心工作和部党组决策的落实开展工作,通过及时有效地督促检查,保证各项指示、决策得到贯彻落实。


    第三条   督促检查工作要讲求实效,以推动决策落实为基本目标。


    第四条   督促检查工作要坚持急事急办、专事专办,按期结办、定期反馈的原则。

  一、督查工作范围


    第五条   督促检查工作的事项:
  (一)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交办的事项;
  (二)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要求报送的有关事项;
  (三)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单位转并办理的事项;
  (四)司法行政系统请示需批复的重要请示事项;
  (五)本部领导有关批示及交办事项;
  (六)本部党组会议、部长办公会议及其他重要会议的贯彻落实事项;
  (七)其他需要督促检查的事项。

  二、督查工作程序


    第六条   对第五条所列督促检查事项,由办公厅领导确定具体单位(人)按照办文程序,负责登记立项。


    第七条   已登记立项的督办事项,由办公厅领导阅批后,分送部机关有关业务司(局)和部属单位具体办理。


    第八条   上级机关及有关部委送来和下级机关报来的需要督办的函件,经办公厅领导批阅后送主管部领导批示。然后,由督办单位(人)附“督办通知单”随文转有关单位办理。


    第九条   部领导批示及交办的事项,由部领导秘书负责将领导批件转督办单位(人),督办单位(人)填写“督办通知单”转有关单位办理。


    第十条   办公厅总值班室接收的督办事项,由总值班室填写电话记录,送厅领导阅批,属于办文事项的,转督办单位(人)负责督办;其他事项,由总值班室负责督办。


    第十一条   部党组会议、部长办公会议及其他重要会议确定需要督办的事项,由办公厅领导直接向督办工作人员交办。

  三、督查工作责任


    第十二条   办公厅负责汇总并通报督促检查工作情况。一般一个月汇总一次,重要而紧急事项,要及时汇总上报。


    第十三条   对办公厅督办的事项,承办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认真办理。对有明确期限要求的督办事项,承办单位要按规定期限办结。


    第十四条   对没有明确期限要求的督办事项,承办单位应根据事项内容,主动抓紧办理,一般应在十天内报告结果。


    第十五条   对下级机关请示的问题,最迟在十天内作出答复。因故不能按期答复的,应及时向请示单位说明情况。


    第十六条   对需延长办理时间的,承办单位要向督办单位(人)说明原因,并随时报告进展情况。


    第十七条   督办事项办结后,承办单位要及时将结果填入“督办通知单”,返回督办单位(人)。


    第十八条   对反馈内容不符合要求的,督办单位(人)应退回承办单位补充情况或重新报告。


    第十九条   每件督办事项办结后,督办单位(人)要及时向办公厅和有关部领导报告,定期立卷归档。


    第二十条   对逾期不报,多次督办无结果的承办单位(人),经部领导同志,办公厅可在部内通报批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办公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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