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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规划局:
《
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
》已经国务院批准,请你们按照《
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
》规定,进一步提高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水平和质量。编制城市总体规划,要充分发挥专家和有关部门的作用,协调好政府有关部门及城市所在军区司令部作战部门的意见。要严把审查关,报国务院审批的总体规划要事先征得建设部同意,并附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审查意见。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建设部《
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
》的通知
一九九九年九月三十日
孙焕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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