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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口化肥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中国中化集团公司,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华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中国烟叶生产购销公司:
  去年以来,国际市场化肥价格和海运费用大幅度上涨,导致部分进口化肥价格上升过多。为切实稳定国内化肥价格,保护农民利益,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促进粮食等农业生产发展,经研究,决定在春耕期间对中央进口化肥价格的有关政策作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央进口化肥的港口交货价格,由我委根据实际进货成本加综合经营差率核定,综合经营差率由1.7%下调至1.2%。
  二、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中央进口磷酸二铵、复合肥等港口交货价格,原规定3%的上下浮动幅度改为上浮的浮动幅度为0,下浮的浮动幅度维持3%不变。
  三、中国中化集团公司、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华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有关经营企业必须在接到化肥报关单后10天内向我委申报有关资料,核定进口化肥港口交货价格,逾期不申报的,按擅自制定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行为处理。
  四、列入定价目录的地方进口化肥价格,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参照上述办法管理。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化肥价格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牟取暴利的,要严肃查处。
  六、上述价格执行时间自3月5日起至6月30日止。
 
二00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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