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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徽省委关于贯彻实施《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的意见(暂行)

为进一步加快全省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步伐,建设一支符合“三个代表”要求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中共中央批准的《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意见。


一、方针原则和基本目标
  1、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方针原则。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服从和服务于党的基本路线,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解决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坚持继承与创新的统一;坚持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适应新情况积极改进党管干部的方法;群众公认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扩大群众对干部人事工作的参与和监督;坚持依法办事原则,通过加强法规和制度建设,推动改革逐步深入。

  2、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基本目标。全国贯彻实施《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以推进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为重点,扩大民主、完善考核、推进交流、加强监督、不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到2005年,初步形成干部人事制度工作统一领导、分级分类管理、有效调控的管理体制;初步建立起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竞争择优、有效激励、严格监督、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初步健全干部人事管理的法规和制度,从制度上防止和克服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为加快发展、富民强省提供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持。

二、党政干部制度改革
  3、党政干部制度改革的重点和基本要求。党政干部制度改革的重点,是深化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推进能上能下。通过扩大民主,竞争择优,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健全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制度,形成正常的更新交替机制;逐步实现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考核、交流、监督等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认真执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及法官、检察官制度,提高党政机关干部人事管理法制化、科学化水平。

  4、扩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民主。
  (1)完善民主推荐、民意测验、民主评议制度。要把民主推荐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确定考察人选的第一道程序,适当扩大参与推荐人员的范围。党政领导班子换届和党政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调整补充,都要公布具体职位,进行民主推荐。坚持把召开民主推荐会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结合起来,不得以谈话推荐代替民主推荐会推荐。把民主推荐结果作为确定考察对象的重要依据。调任提拔人选和领导干部个人选荐人选,应是本人所在单位、工作地区民主推荐得票较多的人,方可列为考察对象。确定后备干部人选也要经过民主推荐。在考察中,要普遍运用民意测验、民主评议的方法。逐步做到适时适度公开民主推荐、民意测验、民主评议结果。
  (2)全面推行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县级以上(含县、市、区)党委管理的干部,凡属提拔任用的,一律实行任前公示。进一步充实、完善公示的内容、方式。对公示期间反映拟任人选的问题,要认真核实处理。后备干部考察人选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3)坚持和完善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制度。逐步提高公开选拔的领导干部在新提拔同级干部中的比例。进一步规范程序,改进方法,降低成本,保证质量。完善公开选拔工作的配套措施,把公开选拔入围的优秀人选列入人才库,注意跟踪培养和使用。
  (4)大力推行党政机关干部竞争上岗。认真实施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党政机关推行竞争上岗的意见〉的通知》(组通字(1998)33号文件)。从2001年起,各级党政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位及非领导职位的人选,除不宜公开竞争的职位外,都要采取竞争上岗的方式确定。
  (5)逐步改进党委讨论决定任用干部的方式。进行党委(党组)任用干部无记名投票表决制试点。市、县(市、区)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逐步做到分别由省、市党委常委会提名,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无记名投票表决。全委会闭会期间,可由党委常委会议作出决定,逐步做到在作出决定之前,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6)加强培养选拔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非党干部工作。根据以上各类干部特点,建立和完善培养选择相关制度。

  5、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制度。
  (1)实行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对提拔担任市、厅级以下(含市、厅级)党政机关副职和内设机构领导职务,以及由非领导职务转任同级领导职务的委任制干部,逐步实行任职试用期制。试用期1年。试用期满,经考核胜任者正式任职,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不胜任者免去试任职务。对试用期内出现重大失误或犯有严重错误的,及时解除试用职务。
  (2)实行党政领导职务任期制。市、县党政领导干部任期5年,乡镇党政领导干部任期3年,任期内保持相对稳定,一般应任满一届。任期届满前要及时进行考核,胜任者可连续任职,但在同一职位上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3)完善调整不胜任现职干部的制度和办法,现职领导干部在民主测评中不称职票超过30%的,要列为重点考核对象,经考核确属不称职者免去现职。对不胜任现职的领导干部,要按规定予以免职、降职或改任非领导职务,也可采取待岗、转岗、下岗学习、离职分流等多种方法予以妥善安置,并做好跟踪考察工作。对做出突出成绩、得到群众公认的,可提拔使用。实行待岗的干部,暂保留原职级待遇,待岗期一般不超过1年。
  (4)建立领导干部辞职制度。领导干部因个人及其他原因,可自愿辞职;因重大决策失误或工作有重大过错的,应引咎辞职;经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定不适合担任现职的,按规定程序责令辞职。
  (5)坚持和完善干部退(离)休制度。达到退(离)休年龄的干部,按规定及时办理退(离)休手续。完善退(离)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保障和服务管理的办法。

  6、完善领导干部考核考察制度。
  (1)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定期考核制度。完善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实行届中和届末考核。研究制定以工作实绩为主要内容的考核指标体系。探索思想政治素质评价标准及其考核考察办法。完善民意测验、民主评议等考核考察办法。建立考核考察回避、举报、结果反馈和申诉制度。
  (2)研究探索考察干部社交圈、生活圈的有效办法。运用个别谈话、民主测评、公示、走访、问卷调查和设立干部监督信箱、监督电话等方式,全面了解干部思想、生活、社交等方面的情况。
  (3)全面推行考察预告制度。县(市、区)以上党委(党组)管理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察,实行预告制,将考察任务、时间及与考察人员联系方式等向群众预告。
  (4)建立差额考察制度。领导班子换届调整和干部提任,考察人选应多于候选人选。公开选拔领导干部,每个职位应确定3名以上的考察人选。

  7、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交流轮岗制度。
  (1)推行任职期满交流和重要岗位轮岗交流。现任县(市、区)以上党政领导干部班子成员在同一职任上岗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现任县(市、区)以上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在同一地区、同级党政领导班子任职满10年的,现任各级纪检监察、审判、检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公安、财政、审计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在同一领导班子任职满10年的,以及省以下垂直管理的各级部门主要负责人在同一领导班子任职满10年的,应有计划地交流。加大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跨市交流的力度。县以上党政机关中层干部在同一职位任职5年以上的,原则上要轮岗,在人、财、物重要岗位的必须轮岗。
  (2)严格实行回避性交流。对拟提任县(市)党政正职及纪检监察、审判、检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公安、财政、审计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一般不得在其原籍、出生地、生长地所在的县(市)任职;已在其原籍、出生地、生长地所在的县(市)任职满一届的,党政正职易地交流,部门主要负责人轮岗交流。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等亲属关系的,如双方在同一领导班子任职,或在同一机关担任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有直接上下级关系的,其中一方必须交流;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的,必须交流。
  (3)加强优秀年轻干部培养锻炼性交流。建立健全省直及市直机关与基层干部的双向挂职、任职制度。继续从省直机关选派35岁左右的优秀正处级干部到县(市、区)任党政正职,从省直和市直机关选派有发展潜力和培养前途的年轻干部到县(市区)挂职、任职,从国有大中型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选派高素质、高知识层次的年轻干部到县(市、区)挂职、任职,从基层选派优秀年轻干部到省直机关或市直机关挂职、任职,选派优秀年轻干部到发达地区挂职。有计划地选派优秀年轻干部到省、市、县纪委机关挂职、任职。
  (4)建立健全干部交流激励机制和管理制度。把干部交流与培养使用结合起来,引导和鼓励干部到基层和贫困地区工作。对在国家级贫困县任党政职8年以上,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经批准可享受副市(厅)级待遇。完善配套政策,妥善解决干部交流中的实际问题。严肃干部交流工作纪律。

  8、加强对领导干部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
  (1)强化上级党组织监督。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收受礼品登记、任职经济责任审计、谈话、回复、诫勉以及组织部门与执纪执法部门联系通报等制度。通过试点逐步实行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家庭财产报告制度。研究加强对党政领导班子正职监督的具体措施。
  (2)强化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加强民主集中制建设,重大问题决定和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要通过集体讨论,民主政策,防止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加强对县级以上党委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的督查,每届任期内至少进行一次。进一步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增强领导班子解决自身矛盾的能力。
  (3)充分发挥多渠道监督作用。积极支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评议监督,鼓励社会各界监督。完善干部监督特约信息员、联络员和群众信访举报制度。坚持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等多方面的监督结合起来,形成监督的合力。
  (4)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进一步规范和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程序,坚持依法选举任命干部。建立提拔干部资格审查和程序审查制度。坚持按职数配备领导干部,严禁突出提拔干部。上级党组织每一至两年要对下级党组织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情况进行一次督查。强化组织、纪检、监察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监督职能,试行巡视员制度。
  (5)建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制。实行干部推荐、考察、决定工作责任制和失察失误追究制,明确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推荐、考察、决定等环节的责任主体和责任内容。严格执行干部推荐工作的有关规定,领导干部个人推荐干部应填写干部推荐表。严肃执行干部推荐工作的有关规定,领导干部个人推荐干部应填写干部推荐表。严肃干部考察工作纪律,严肃查处干部选拔任用中的违纪违法案件,坚决惩治买官卖官等腐败行为。

  9、严格执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及法官、检察官制度。
  (1)全面执行有关国家公务员及法官、检察官的法律法规。加强对《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防止和纠正干部管理中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
  (2)坚持和完善党政机关干部考试录用制度。录用党政机关干部及法官、检察官,要坚持“凡进必考”原则,改进考试考核方法。对部分领导职位试行聘任制,对技术性、操作性、辅助性的职位试行聘用制。
  (3)制订党政机关职位分类管理办法。严格按照核定的编制员额和职数合理设置职位,规范职位管理。改进年度考核工作。严格执行奖惩、降职、辞退等制度,实行优胜劣汰。

  10、加强和改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以提高思想政治素质为重点,坚持以科学的理论武装干部,用现代科技文化知识和人类优秀文明成果充实干部,用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干部。完善干部脱产学习、在职学习和中心组学习制度。进一步办好各级领导干部进修班、培训班和专题研究班,充分发挥党校、行政学院在干部教育培训中的重要作用。有计划地选派有发展潜力的中青年干部出国培训和到高等院校进修。建立领导干部政治理论水平任职资格考试制度。从2001年起,对新拟任县处级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进行政治理论和法律法规知识考试试点,获得资格证书的,方可任职。

三、国有企业人事制度改革
  11、国有企业人事制度改革的重点和基本要求。
  国有企业人事制度改革的重点,是建立健全适合企业特点的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激励、监督、评价机制。实行党管干部原则和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组织考核推荐和引入市场机制、公开向社会招聘相结合,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制度,形成充满生机与活力的选人用人新机制。

  12、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
  (1)建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按产权关系分级管理制度。省政府授权的投资机构(包括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大企业、企业集团、资产经营公司、控股公司,下同)的领导人员,由省委或省委企业工委管理。省政府授权投资机构所属企业的领导人员,由投资机构管理。市及市以下所属国有企业的领导人员,也要按产权关系分级管理。取消国有企业及企业领导人员的行政级别。
  (2)实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交叉任职。党委成员可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和经理班子;董事会、经理层中的党员具备条件的,可依照党章和有关规定进入党委会;党委书记和董事长可由一人担任,董事长和总经理原则上分设。党委成员进入董事会的,不应超过董事会成员的二分之一。

  13、改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方式。
  (1)实行国有资产产权代表委任制和公司经理聘任制。各级政府授权投资机构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由同级地方党委研究决定,政府或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委任。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出建议人选,企业党组织报上级党委审批后,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投资机构所属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由投资机构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任命。
  (2)创新国有企业选人用人机制。国有企业领导人选,通过组织推荐、公开招聘、竞争上岗、民主选举等方式产生,逐步扩大市场机制的作用。进一步完善企业党组织和工会组织负责人选举制度。
  (3)加快培育企业经营管理者人才市场。建立全省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任职资格认证制度。建立省级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评价推荐中心和人才库。各市也要建立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14、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考核办法。
  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制订以考核经营业绩为重点的考核指标体系和具体实施办法,把考核结果作为对企业领导人员任免、奖惩的依据。建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业绩档案。

  15、建立健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激励机制。
  研究制订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收入与企业经营业绩挂钩的办法。根据企业类别、经营业绩及个人所承担的责任,合理确定企业经营管理者收入。逐步实行年薪制,积极探索股权期权等分配方式。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社会保障机制。

  16、建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监督约束机制。
  (1)完善企业监督体系。加强出资人监督、党组织监督和职工民主监督,形成内外结合的有效监督机制。坚持和完善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员和厂务公开等制度。
  (2)实行国有产权代表报告制度。企业经营发展中长期规划,重大投资、举债、贷款担保、固定资产处置、产权变动、分配方案等重大事项,产权代表必须在决定前向授权者报告。
  (3)规范和完善企业监事会制度。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规定行使职权。监事会对派出单位负责,并向派出单位报告工作。加快稽察特派员制度向外派监事制度过渡。
  (4)试行财务总监委派制度。财务总监同时向派出机构和企业负责,参与企业财务监督,审核企业财务报告,及时报告企业经营中有关重大问题,对国有资产流失和投资决策失误承担相应责任。
  (5)继续实行和完善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和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企业领导人员与授权投资机构签订资产经营责任书,实行经营风险抵押。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届满,或任期内工作变动时,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企业在进行改制、改组、兼并、出售、拍卖、破产前,要进行专项审计;实行年薪制及股权期权试点的企业,在奖励兑现前要对领导人员进行年度经济责任审计。
  (6)建立国有企业重大决策失误追究制度。建立国有企业重大决策议事记录备案制度。制订国有企业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办法。企业领导人员因失职、渎职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不得继续担任或易地担任国有企业领导职务,也不得调任党政机关领导职务。

  17、建立健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培训培养制度。
  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培训工作的规划和管理。明确培训管理部门的职责任务,避免多头培训。加强培训基地建设,完善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法,提高培训质量。有计划地选派年轻、有发展潜力的经营管理人员到国外培训。重视国有企业后备领导人培养工作,并实行动态管理。

  18、完善国有企业内部用人机制。
  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制度改革,落实企业用人自主权。全面推行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制,完善劳动合同制度。通过实行竞争上岗和未位淘汰等办法,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改革分配制度,实行报酬与岗位和贡献挂钩,易岗易薪,多劳多得。加强教育培训,全面提高员工素质。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国有企业现有人才,吸引优秀人才到国有企业工作。

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
  19、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点和基本要求。
  围绕科教兴皖战略,适应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以推行聘用制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加快建立政事分开、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管理、配套措施完善的分类管理体制,形成有利于优秀人才健康成长和发挥作用的良好机制,建设高素质的专业技术干部队伍。

  20、建立以聘用制为基础的用人制度。
  全面推行聘用制。事业单位与职工都要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从2001年起,全省所有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军转干部安置等国家另有规定外),一律实行聘用制。对原有固定身份人员,也要区别不同情况,逐步实行聘用制。建立解聘辞聘制度,疏通事业单位人员出口渠道,积极探索多层次、多形式安置未聘人员的途径与办法。

  21、推行岗位管理制度。
  科学合理设置岗位,明确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不同岗位的职责、权利、义务、任职条件和聘用期限,实行岗位管理。积极实行固定岗位与流动岗位相结合、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岗位管理办法。对教师、医师等专业技术岗位,逐步推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建立事业单位职员制度,完善工勤人员管理办法。以岗位职责为依据,建立不同岗位的考核指标体系,把考核结果作为任用、奖惩的主要依据。

  22、改革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制度。
  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区别情况分别实行聘任、选任、委托、考任,也可面向省内外、国内外公开招聘。建立领导人员任期目标责任制。推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公示制、试用期制、回避制和辞职制度。建立领导人员任期和离任审计制度。推行中层领导人员竞争上岗,加大轮岗交流力度。

  23、实行公开招聘和考试制度。
  事业单位要通过公开招聘和考试考核选人用人,抓紧建立和完善招聘的程序和办法,把好人员入口。从2001年起,全省所有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必须采取公开招聘和考试考核的办法,择优聘用。其他各类事业单位用人也要引入公开、平等、竞争、对优机制。

  24、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
  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逐步建立政府宏观指导下的个人申请、社会化评价、竞争择优聘任机制。对有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骨干,特别是中青年拔尖人才,可破格申报和晋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从2001年起,对经费完全自理的事业单位,取消专业技术职务指标或结构比例控制,由单位自主设岗、自主聘任;对国家逐步减少拨款的事业单位,逐步从结构比例控制过渡到自主设岗、自主聘任;对主要靠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取消专业技术职务指标控制,实行结构比例控制。根据不同行业特点,推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开,试行以聘代评。

  25、改革收入分配制度。
  (1)扩大事业单位内部分配自主权。对转制为企业的,实行企业分配制度;对经费完全自理的,允许自主决定内部分配;对财政拨款递减的,逐步加大内部分配自主权;对主要靠财政拨款的,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搞活内部分配。积极试行工资总额包干、工效挂钩等分配办法。
  (2)建立重实绩、重贡献的分配机制。职工的工资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挂钩。积极探索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具体形式和办法。对特殊拔尖人才,可高薪聘用;对有重大科技发明或科技成果转化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可实行重奖;对到艰苦边远地区事业单位和在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继续在工资待遇上实行优惠政策。完善在皖院士津贴、省政府特殊津贴制度。

  26、建设高素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
  (1)加强人才选拔培养。加快选拔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加快培养年轻优秀的管理人才,优化人才队伍结构,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全面提高我省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队伍的业务素质和创新能力。
  (2)采取特殊政策,留住人才,引进人才。认真贯彻《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才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皖发(2001)1号文件)。通过完善用人机制,优化用人环境,改善生活待遇,留住人才;采取特殊政策措施,吸引国内和海外各类高素质人才。对接纳各类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有关部门应及时提供便利和服务。
  (3)加大人才开发投入。建立人才开发专项资金。推进培养和引进人才投入的主体多元化和市场化,引导和鼓励社会各方面加大对人才资源开发的投入,逐步形成以市场为导向的人才投资回报机制。
  (4)积极发展和规范人才市场。建立各类人才信息网络。鼓励和支持事业单位人才流动,逐步实现人才资源配置的市场化、社会化。


五、加强对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领导
  27、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各级党委(党组)要把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按照《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本意见要求,结合各地区、各部门实际,制订实施方案或实施细则,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指导和综合协调。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形成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合力。对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本意见的情况,要定期进行督查。

  28、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坚持从实际出发,不断总结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中的新经验,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探索新途径、新方法,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不断引向深入。

  29、积极引导,营造环境。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加强对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宣传,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加快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步伐,妥善解决改善中出现的各种思想问题和实际问题,引导干部群众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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