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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暂住人口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2004年6月4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甘肃省暂住人口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条。

  二、删去第十一条第三款。

  三、删去第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到暂住地劳动行政机关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

  四、删去第十六条中的“《外来人员就业证》”。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暂住人口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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