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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甘肃省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4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甘肃省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 二十五 条修改为“设立房地产价格评估等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具备规定的条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二、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房屋使用人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的总体设计功能、公共设施使用功能及房屋结构,确需要改变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和结构安全标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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