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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4D章:十进制修订(应课税品条例)令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214章第3条)

[1982年8月3日]

(本为1982年第189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引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命令可引称为《十进制修订(应课税品条例)令》。

第2条 一般禁止在文件内采用非十进制单位 版本日期 30/06/1997

除第3及4条另有规定外,禁止在本命令生效日期或之后根据《应课税品条例》(第109章)呈交的文件内采用非十进制单位。

第3条 可继续采用非十进制单位的情况 版本日期 30/06/1997

至1983年1月1日为止,根据《应课税品条例》(第109章)呈交的文件,如属以下情况,则须继续采用非十进制单位─

(a)该等文件是对其他已采用非十进制单位的文件作出修订,或在其他方面与该等其他文件有关;及

(b)该等其他文件是在本命令生效日期前呈交,但如该等其他文件已再予呈交并已采用十进制方式代替以往采用的非十进制方式者,则属例外。

第4条 继续采用“吨位” 版本日期 30/06/1997

在本命令生效日期或之后根据《应课税品条例》(第109章)呈交的文件内,可继续采用按照《商船(吨位)规例》(第415章,附属法例)而厘定的任何船舶总吨位或注册吨位的提述。

第5条 禁止十进制及非十进制单位两者并用 版本日期 30/06/1997

在根据《应课税品条例》(第109章)呈交的文件内,不得一并载有对十进制及非十进制单位的提述。

第6条 指明的成文法则的修订 版本日期 30/06/1997

在不损害第3、4或7条的原则下,附表第1栏内所指明的每一成文法则均须予修订,将第2栏内就该成文法则而指明的词句删去,而代以第3栏内与该等删去的词句相对之处所指明的词句(如有的话)。

第7条 保留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就任何处所或设备而言,如其在本命令生效日期时已包括在根据附表第1栏内所指明的成文法则而发给的牌照、准许证或其他授权文件内,或包括在该等牌照、准许证或其他授权文件的申请中,则只要已将或会将该处所或设备包括在内的牌照、准许证或其他授权文件仍然有效或经续期而仍然有效,第2栏内所指明的提述须犹如该等提述不曾受本命令影响一样而继续适用。

附表 版本日期 30/06/1997

附表

[第6及7条]

(已将修订编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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