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台中市政府府授环管字第0930044216号函订定发全文11点
一、台中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加强保护环境生态,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发展,以提升市民生活品质,追求世代永续利用自然资源,特设台中市政府永续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并订定本要点。
二、本委员会之任务如下:
(一)研订地方永续发展愿景与策略,审议地方永续发展相关重大议案。
(二)跨县市及国际合作永续发展事项之审议。
(三)永续发展教育宣导事项之审议。
(四)其它有关永续发展事项之审议。
三、本委员会置主任委员一人,由市长兼任,副主任委员一人,由副市长兼任,其余委员十三人至二十九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员聘(派)兼之;
(一)本府民政局局长。
(二)本府建设局局长。
(三)本府教育局局长。
(四)本府经济局局长。
(五)本府计画室主任。
(六)本府交通旅游局局长。
(七)本市文化局局长。
(八)本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九)专家学者十人至十三人。
(十)产业界代表三人至四人。
(十一)相关社会团体代表三人至四人。
四、本委员会之委员之任期二年,期满得续聘(派)之,但代表机关或团体出任者,应随其本职进退。
本委员会委员于任期内出缺时,由市长补聘(派)之,补聘派委员之任期至原委员任期届满之日止。
五、本委员会会议每六个月召开会议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均以主任委员为主席,主任委员未能出席时,由副主任委员为主席,主任委员及副主任委员均不能出席时,由出席委员互推一人担任主席。
六、本委员会置执行秘书一人,由台中市环境保护局局长兼任,承主任委员之命综理本会行政业务。副执行秘书若干人,由相关局处室副首长兼任,襄助执行秘书办理有关业务。
七、本委员会得视实际需要设工作分组,以推动及策定永续发展相关议题;工作分组各置组长一人及组员若干人,由执行秘书报请主任委员核定后派兼之。
八、本委员会会议应有全体委员过半数之出席始得开会;应有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始得决议,正反意见同数时,由主席裁决之。
前项会议,应由委员亲自出席会议。但由本府相关单位主管及代表机关或团体兼任之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得指派代表出席。
九、本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得请邀相关机关、单位及社会团体派员列席。
十、本委员会成员均为无给职。但府外委员及专家学者,得依规定支给出席费。
十一、本委员会所需经费,由本市环境保护局编列预算支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