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05年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于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精神,为充分发挥价格导向作用, 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国家决定在主产区对短缺的重点粮食品种继续实行最低收购价。经报请国务院同意,现通知如下:
  今年晚制稻(三等,下同)最低收购价格为每40公斤52元。在新稻谷上市时,凡是取得收购资格的粮食经营企业均按实际市场价格随行就市收购。当晚制稻市场价格低于每40公斤52元时,由国家指定的中央和地方储备粮企业按最低收购价格入市收购。
  请各地将上述信息尽快下达到广大农村并向广大农民进行宣传。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五年五月十八日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