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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民安中葡幼稚園及巴波沙中葡幼稚園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第二條n項和第二十七條第三款,以及八月二十九日第11/91/M號法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標的

 

撤銷民安中葡幼稚園及巴波沙中葡幼稚園,以下簡稱“幼稚園”。

 

第二條
人員

 

本行政命令生效之日在職的人員即時納入教育暨青年局的屬下機構及組織附屬單位,而職務上的法律狀況不變。

 

第三條
財產

 

一、將原分配予幼稚園的動產,包括檔案,轉移予教育暨青年局;該局在進行適當行政程序後,可將該等動產重新分配予其屬下機構及組織附屬單位。

二、教育暨青年局可建議將該等動產讓與非營利的公共或私人實體使用,尤其是讓與公共學校網內的私立教育機構使用;如該等動產不能使用,則可建議將之報廢。

 

第四條
廢止

 

廢止八月二十七日第165/90/M號訓令、十二月三日第239/90/M號訓令及二月二日第10/98/M號訓令第一條d項。

 

第五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二零零五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六月十七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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