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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储值纪念卡发行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邮政储汇局:
  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储值纪念卡的发行、使用,坚决杜绝各类违规违纪现象的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商业银行(含邮政储汇局,下同)开办储值纪念卡业务必须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同意,各商业银行不得越权审批或擅自发行。

  二、各商业银行在办理各类储值纪念卡业务中,必须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遵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禁止发放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的通知》(国办发[1991]28号)和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坚决刹住发放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之风的紧急通知》(国纠办发电[1998]9号)精神,严格各项管理制度。不得利用储值纪念卡变相发行代币购物券。

  三、各商业银行的储值纪念卡发行业务必须由本行营业网点办理,不得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代理。

  四、各类储值纪念卡均不得对单位发行。个人申领必须出具公安部门认可的有效身份证件并填写申请表,且不得以现金以外的任何方式办理开户领卡手续。

  五、各类储值纪念卡仅限于合法持卡人在指定的特约商户购物消费时使用,不得转让或转借,不得以任何理由支取现金。

  六、各类储值纪念卡在办理交易时必须打印或压制签购单据,并经持卡人签名确认。

  七、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应进一步加强对储值纪念卡业务监管工作,严肃查处各类违规违纪行为。

  八、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精神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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