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市建设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物价局、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人民银行滨州市中心支行等部门《关于滨州市市直单位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三月五日
关于滨州市市直单位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方案
为了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改善市直单位中低偏下收入职工家庭居住条件,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根据《
山东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滨州市加快安康居住工程建设的意见》,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目标和供应范围
经济适用住房是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坚持政府总揽、总量调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规范运作的原则;坚持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严格限制零星、分散建设的原则;坚持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项目法人招标的原则。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目标:到2010年,实现中低偏下收入家庭基本解决人均住宅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基本拥有或租住一套建筑面积60平方米的成套住宅。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范围: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家、省驻滨单位的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国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破产企业的中低偏下收入家庭的职工。
二、建设管理
(一)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实行招投标制。市政府依据年度建设和用地计划,通过招投标,确定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建设单位应对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前期物业管理实行公开招标。
(二)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要按照面积标准,坚持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优选设计方案;套型面积应控制在60-80平方米左右;设施装修标准为普通型,达到基本入住条件。
(三)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建设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发改委审批或核实。年度投资计划由市发改委会同市国土局、建设局申报或下达。
(四)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配套。小区的基础配套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齐全,并与住宅工程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应当按总建筑面积0.4%的比例建设物业管理办公用房,按总建筑面积1%的比例建设商业用房,计入建设成本,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商业用房经营收益专项用于补贴经济适用住房的物业管理。
(五)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质量应达到合格以上工程标准。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等单位依照有关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工程质量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从住房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三、优惠政策
(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二)免交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小区内非经营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资金,50%从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城市建设资金中解决,50%计入房价。
(四)商业银行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贷款,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3]121号)等有关规定,以在建项目作为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贷款人除符合《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提供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证明。
(五)住房公积金贷款,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优先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发放。
(六)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保障面积部分免征契税。
(七)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四、价格管理
(一)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要按照《滨州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地产管理局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在项目开工前确定,并向社会公示。
(二)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公示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市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三)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五、销售管理
(一)符合下列条件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1.家庭人均收入在市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以下的职工家庭;
2.有当地常住户口,且夫妻双方中有一名以上成员为市直单位职工、市直单位安置的退伍军人和现役军人家庭;
3.无房或现住房建筑面积低于60平方米的家庭;
4.符合1-3项条件的单身家庭,年龄需35岁以上。
(二)购买程序
1.单位对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职工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等调查摸底,填表报市房管局。符合条件的职工可主动向单位提交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填写申请表。任何单位不得阻挠、拖延、拒绝办理。
2.公告房源。市房管局通过媒体公告房源位置、数量、基准价格、开发建设单位、销售方式、时间等。
3.申请登记。申请人在销售项目申请购买期限内向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及有关部门对申请人的申购条件进行审查,并公示其基本情况。
4.微机排序。对提出申请的购房户,按照收入状况,住房困难程度、家庭人口、年龄大小,由微机按照预设程序自动排序,并向社会公示。对符合购买条件的拆迁安置住房职工家庭,优先排序选购。
5.按序选房。申请人按序号,持有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按顺序选房。申请人自动放弃选择的房源,由候补申请人按顺序选房。
6.签订预售合同。经市房管局核准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持核准证明,与项目开发商签订《经济适用住房预售(购)合同》。
(三)相关政策。
1.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60平方米标准以内的,实行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基准价格,超过保障面积部分由购买人按市场价格交纳价款。市场价与核定价的差价款由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部门管理,统筹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2.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房管部门应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3.经济适用住房应直接销售给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得向单位成批或整幢销售。开发商不得向未经市房管局审批取得购买资格的家庭出售。
4.已享受国家优惠政策购买住房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前应按届时房改政策价格返售给原售房单位。
六、售后和交易管理
(一)经济适用住房要按照《
物业管理条例》要求,按售价2%的比例由购房人缴纳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推行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的物业管理。
(二)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5年后,方可上市出售。上市交易时,应按届时同地段商品房价格与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面积的价格差价的一定比例向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交纳收益,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未满5年确需出售的,应当出售给核准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出售价格不得高于购买时的价格。
(四)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改变产权证确定的设计用途,不得用于出租经营或另作他用。
(五)本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滨州市建设局、滨州市发展改革委员会、滨州市财政局滨州市国、土资源管理局、滨州市规划局、滨州市物价局滨州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中国人民银行滨州市中心支行
二○○六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