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渡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各部门,中渝驻涪各单位,区属企事业单位:
近段时期,我区用电人为设备事故和电力设施遭受破坏的事故、案件呈上升趋势,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和重大的经济损失。为切实保障全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保护国家、企业财产和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区电力设施安全管理和保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 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电力设施承担着生产、输送、分配电能的重要任务,是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重要基础设施,其畅通与否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电力设施遭受外力破坏,引发电网瓦解和大面积停电事故,不仅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影响人民正常生活,还将危及公共安全,影响社会稳定。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深刻认识保护电力设施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贯彻执行《
电力法》、《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把电力设施保护、电力设施防外力破坏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各乡镇、街道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着力解决辖区内电力设施保护、电力设施防外力破坏工作中的各种问题,为安全用电提供可靠保障。区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
电力法》、《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出有效防范电力设施遭外力破坏的办法和措施。
二、明确职责,各司其职
加强电力设施保护,防范和处理外力破坏电力设施的事故、案件是一项时间性、法律性、政策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协调,做到超前防范、及时处理、综合整治。
(一)各示范区、乡镇、街道要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领导,做好电力设施遭外力破坏的群防群治工作。对本地区发生的电力事故要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和结案。电力企业要予以支持、配合,积极参与电力事故的处理。
(二)区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要把电力设施保护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常抓不懈。要加强经常性的检查、指导和监督,严格行使行政执法权,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的行为和违反《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的要严格按规定予以处罚。
(三)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
安全生产法规,对危及电力设施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四)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对靠近电力设施的建筑施工现场加强安全管理,督促施工单位和人员达到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对违反建设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或造成外力破坏事故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五)对电力架空线路跨越区内的林木因输电安全需要砍伐的,区林业部门要积极配合电力企业、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以保证输电线路的安全。
(六)区级有关部门在审批新的建设工程项目时,要认真审查建设工程项目是否会危害已建电力设施的安全,要及时将新建项目地点通报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和电力企业;严格按照在
电力法规划定的保护区外审批建设项目,落实“谁审批、谁负责”的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建设项目业主单位,要将建设施工方案报告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并通报电力企业,在核实对电力设施安全没有构成威胁后,方可批准实施。
(七)区公安部门在严惩盗窃电力设施犯罪活动的同时,要加大打击外力破坏电力设施犯罪的力度。在电力设施遭外力破坏严重的乡镇和区域,要组织严打专项整治行动,从重从快予以坚决打击。
(八)各电力企业要加大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力度,在防范外力破坏电力设施的工作中,加强内部管理和防范,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和巡查、处置、抢修、报告等防范措施;要积极主动协助配合各相关部门做好执法工作,特别要配合各示范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群防群治工作,增强防外力破坏的效能。
(九)区新闻单位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形式深入广泛地宣传
电力法律法规和保护电力设施的重要意义,使广大人民群众不断增强依法保护电力设施的意识,自觉地同一切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三、密切配合,奖惩逗硬
区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要按照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法律法规,组织开展检查、督查活动,及时了解掌握电力设施防外力破坏工作进展情况,沟通信息,交流经验。各电力企业要为侦办查处外力破坏电力设施案件、事故提供必要的条件,确保全区电力设施和线路的正常运行。对在维护电力设施安全和保护电力设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扬和奖励;因工作失职造成电力设施受外力破坏且后果严重的,要严格追究领导和当事人责任。
二○○四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