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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取消农村低压维护改造资金收费项目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天津电力公司:
  根据《国家计委进一步做好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通知》(计价格(1999)1204号)文件规定,为规范城乡用电同价过渡期的农村电价管理工作,现将取消我市农村低压维护改造资金收费项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全市农村收取的农村集体电力设施低压维护改造资金收费项目和标准。市计委、市农委、市物价局《关于解决农村低压电网改造资金的意见》(计能源((1994)81号)文件自2000年8月1日起废止。

  二、加强农村电价管理,切实减轻农村居民和用户的电费负担,任何单位和部门都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借口,自立项目随电费加价或收取费用。

  三、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电力价格的监督检查,对向农民乱收费、乱加价的价格违法行为,要依照《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上述规定自2000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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