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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研究生招生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申请调整我省研究生招生报名考试收费标准的函》(教秘计[2001]270号)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适应我省研究生招生考试制度改革的需要,弥补研究生招生经费的不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同意调整我省研究生招生报名考试费标准,具体为:报名费每生20元,考试考务费每生每科20元;其中省招办留用30%,市招办留用70%。
  二、该标准为最终收费标准,除此之外,不得再向考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延长收费期限。
  三、各级招办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入应全额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同时,要主动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收费期限三年,期满后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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