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切实贯彻执行国家和市政府有关生猪屠宰、动物防疫、食品卫生、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规章,确保屠宰环节和流通消费领域的猪肉卫生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本区生猪屠宰和猪肉流通秩序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区范围内从事生猪收购、屠宰、猪肉销售、加工、运输、冷冻、储藏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通告。
二、本区范围内销售、加工、运输、冷冻、储藏的生猪产品必须是本区以及其他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确定的符合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出品的具有动物检疫和肉品检验合格印章和证明的屠宰产品。
三、本区农村乡镇不符合国家现行生猪定点屠宰厂资质条件的屠宰厂(场)经办理临时过渡屠宰手续后,自2004年7月1日起,允许在2004年12月31日前临时过渡屠宰,其屠宰产品仅限所在场镇的市场销售。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屠宰病害猪、注水猪以及其他异常猪,不得销售、加工、运输、冷冻、储藏非定点屠宰的猪肉、无检疫检验印记和证明的猪肉、病害猪肉、注水猪肉以及其他不合格猪肉。
五、从事猪肉销售、加工、运输、冷冻、储藏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建立肉品进货索证索票和台帐登记制度,对每日每批猪肉进货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保留原始票证备查。
六、本区生猪定点屠宰厂的猪肉以及其他地区进入本城区市场的猪肉必须采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具有检疫消毒手续的专用车辆进行运输,其中白条片肉应当采用封闭吊挂式运输车辆,分割肉品及副产品应当采用无毒周转箱盛装,冷却、冷冻肉品应当采用保温车辆运输。
七、对于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由区有关行政部门依法查处。
八、拒绝、阻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将受到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九、本通告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