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申请工商企业、个体卡(IC卡)收费的函》(津工商办字(2001)第4号)收悉。为了更好地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有效的信息服务,指导其合法经营,维护经济秩序,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金卡一期工程立项问题的函》(计机轻(1998)618号)、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管理监督卡请示的批复》(津信息化办字(1999)002号),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企业卡(IC卡)系统总体设计方案的要求,经报请市政府批准,同意建立工商行政管理IC卡应用系统,在发放IC卡时,本着自愿有偿的原则,向申领使用IC卡的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固定门点的)收取技术服务费。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该项收费暂按经营性收费对待。在施行中要严格遵循用户自愿原则,不得强行推广使用。
二、IC卡技术服务费(含IC卡工本费)标准暂核定为:工商企业卡每卡200元、个体工商户卡每卡150元。收取技术服务费后,不再收取年检费、入网费和信息费等其它任何费用。
三、因使用者丢失或损坏等原因需重新补办IC卡的只收取工本费和读写费用,每卡70元。
四、上述收费标准为试行标准,试行期两年。在试行期间,若国家下达规定,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接文后,请通知收费单位到我局办理核发经营性收费许可证手续,并按规定使用税务票据。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