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乡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关于《黔江区中小企业担保风险管理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八月十四日
重庆市黔江区中小企业担保风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重庆市黔江区中小企业信用中心(以下简称担保中心)的担保行为,保证信贷资产和担保资产的安全,最大限度的减少担保风险,提高担保基金和担保资产的使用效率,促进我区中小企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
担保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黔江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章程》(以下简称《担保中心章程》)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二条 中小企业担保管理是指担保业务从被担保人提出担保申请开始到担保合同执行完毕的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 担保原则
(一)服务我区经济建设,构筑企业信用体系;
(二)建立风险分担机制,努力防范担保风险;
(三)程序规范、决策民主、操作简便、财务透明;
(四)市场运作、平等自愿、微利经营、严遵法规。
第四条 担保中心的担保对象为《担保中心章程》规定的担保对象,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区发展规划,被区政府确定重点扶持的项目和企业。
第五条 《担保中心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内,担保中心可采取保证、抵押、质押三种方式中的一种或三种方式的任意组合对被担保人提供担保。
第六条 担保中心的担保范围包括法定担保范围和约定担保范围。
第七条 担保中心根据债务人还款能力、信誉状况、贷款额度、提供不同的反担保方式确定对被担保人采取全额担保或部分担保。
第八条 担保中心的担保责任余额不能超过担保中心自身实收资本的10倍。担保中心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累计不能超过担保中心自身实收资本的10%,同时不能超过被担保人的有效净资产。
第九条 担保中心向被担保企业提供担保,应根据被担保企业的资信等级、担保期限、担保风险等因素,每年收取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息50%或贷款金额1%一3%的担保费。
(一)贷款期限在半年以内(含半年),每年按贷款余额收取0.5%一0.8%的担保费。
(二)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每年按贷款余额收取0.8%一1.2%的担保费。
(三)贷款期限在一至三年以内(含三年),每年按贷款余额收取1.2%一1.6%的担保费。
(四)贷款期限在三年至五年(含五年),每年按贷款余额收取1.6%一2%的担保费。
(五)贷款期限五年以上,每年按贷款余额收取2%一3%的担保费。
担保费按担保费率每年收取一次。担保费实行浮动制,每笔担保将视其风险情况,可在担保费标准内浮动。对诚实守信的企业或个人, 经审核批准,以后年度担保费可在合同标准20%以内下浮。
第十条 担保中心应建立严格的担保审批制度和科学的担保评估机制,加强对被担保项目的跟踪,完善对被担保企业的事前评估、事中监管、事后追偿与处置。
第十一条 担保中心应增强风险意识,强化内部监控,防范道德风险,保证合法经营。
第十二条 建立担保风险金和担保基金
(一)建立担保风险金
担保风险金是通过担保中心的经营活动而建立的用于减小担保中心经营风险的抗风险资金。它由责任准备金、风险准备金和风险抵押金三部分组成。
1.责任准备金:担保中心应按当年担保费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2.风险准备金:担保中心每年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所得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担保责任的10%后,实行差额提取。
3.风险抵押金:为减少信用担保风险,实行风险抵押金制度,被担保企业需交纳担保金额5%一10%的风险抵押金。担保解除后,风险抵押金及利息全额退还给被担保企业。
(二)担保基金的建立和来源:
担保基金是通过区财政的无偿拨入和担保中心的利润分配及其他渠道筹集的用于开展担保业务和降低担保风险的基金。
1.担保资金来源:区财政于2004年注资2000万元作为首期担保资金。
2.担保资金补充来源:区财政每年按当年实际担保金额的10%拨入资金作为代偿补偿金,代偿补偿金建立专项基金,以丰补欠,结转使用。
3.利润分配:每年的利润分配部分。
4.风险准备金年终决算结余划转的部分。
5.区内外有关机构、组织、企业和个人自愿提供的资金。
6.吸纳区内外投资机构的投资。
第十三条 担保中心应加强对担保风险金和担保基金的管理,在以下情况下按审批程序批准后方可使用。
(一)担保中心应按注册资本的10%提取保证金,存入区财政局指定银行,除担保中心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任何机构不得动用。其余货币资金,80%及以上的部分可用于购买国债、金融债券及国家重点企业债券;20%及以下的部分可用于买卖证券投资基金等其他形式。
(二)贷款机构要求担保中心用担保基金作担保质押,经审核批准的担保业务。
(三)当贷款逾期,由贷款机构组织催收与追偿,确实无法收回,由贷款机构提出担保赔付,经担保中心调查核实应由担保中心承担代偿责任,经审核批准可以赔付的。
(四)被担保人按时偿还债务,与担保中心解除担保关系的,风险抵押金及利息全额退还被担保企业。
(五)担保基金金额大于担保金额时,担保中心可用于购买国债、金融债券及国家重点企业债券。
第十四条 为了降低担保风险,对被担保人进行担保时应要求被担保企业以其合法的财产通过抵押、质押,提供反担保。
第十五条 担保中心应对提供的反担保物进行妥善管理,防止其损毁、贬值。
第十六条 当被担保人到期不能偿还债务,债权人要求担保中心负担保责任时,担保中心应按合同要求通知反担保人,要求其反担保人履行反担保责任。在一定期限内,如反担保人不能按合同履行反担保责任,担保中心应按反担保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对反担保物进行处置。
第十七条 担保中心应定期对被担保人和反担保人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提出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第十八条 对担保合同、相关印章及重要单证应做到专人管理、登记入库、定期检查、双人销户。
第十九条 担保中心应按月向财政主管部门报送财务报表;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将上一年度的营业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有关报表报送财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担保中心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担保中心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发生,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为便于操作,担保中心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以便实际操作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执行中遇到的问题由重庆市黔江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