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3号,以下简称《通知》),对矿山安全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各地的部署,积极配合安全监督部门贯彻好《通知》精神,切实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能,并认其做好以下工作:
一、结合部对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 “回头看”的要求,在检查中对发现的存在安全隐患的矿区和矿山,要及时通知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进行检查,防止安全事故发生。对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发现的矿山安全问题,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协助做好监督工作。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决定停产整顿的矿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须及时收回采矿许可证,经安全监督部门验收合格签字同意后,返还采矿许可证,矿山企业方可恢复生产。对停产整顿期间擅自进行生产的矿山,要按无证采矿处罚。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决定关闭的矿山,原发证机关应按程序吊销或注销其采矿许可证。
二、新建矿山开发利用方案中有关安全生产的方案,必须通过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的审查,并签署意见;未经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的审查同意,不得发放采矿许可证。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