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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决定
(2002年4月4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安徽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外省进入我省境内水域进行捕捞的,应当依法向作业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捕捞许可证。”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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