桥南、李渡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各部门,中渝驻涪各单位,区属企事业单位:
现将《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4)25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九月九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八月二十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精神,加强我市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尽快实现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的根本好转,促进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进一步加强全市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增强水上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目前,全市水上交通安全状况虽然有了一定的好转,但事故和险情还时有发生,安全形势仍然十分严峻。从总体上看,水上安全工作还存在许多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不强,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滞后,水上救援力量还不能适应事故的处置要求,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及协调机制尚未完全形成。特别是部分地区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意识不强,管理职责不清,责任落实不够,安全投入不足,与安全生产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对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和“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充分认识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全力防范水上交通事故,确保水上安全形势的稳定。
二、进一步落实水上安全管理责任制
建立以县、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负责制为基础,“四客一危” 及船舶乡镇自用船为重点,海事部门监督检查为保障的水上安全管理格局,全面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按照《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
重庆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各级地方政府要切实加强管辖区域内水上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制定和完善县、乡(镇)村、船主的四级安全管理责任制,认真落实乡镇船舶管理机构、人员、工作经费和安全管理职责;建立渡船、自用船的安全管理制度,强化渡船、自用船的安全管理;加大船舶安全设施和基础设施的投入,逐步改善水运安全的条件;加强对从业人员及广大群众的安全宣传和法制教育;按照渡口设置的有关规定,在2004年底前完成辖区内客运渡口的清理和确认工作,完备所有渡口的审批手续。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的行业管理。适时组织水上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并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总结和推广水上交通安全的管理经验,加强对区县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指导。其他各有关管理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贯彻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促进船舶的运输安全。水库、园林、风景区水域中从事游览业的乡镇船舶,除接受水利、旅游部门的行业管理外,还应接受交通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和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港航、海事和渔政管理机构要按照各自管理范围切实加强水上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水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水上安全专项检查及整顿活动,及时纠正和查处各类违章行为,坚决打击各类“三无”船舶,认真督促港航企业加强安全基础建设和管理,及时整改隐患。各级海事机构要加强向地方政府通报安全管理情况,积极参与地方政府组织的各项安全活动,并逐步形成工作协调机制,促进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水平。
三、依法行使行业管理职责,重点落实源头管理
严把船舶修造、检验关。船舶修造管理机构要依法加强对船厂的管理,坚决查处、取缔非法造船行为。船舶检验机构要严格按照规范标准检验船舶,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船舶一律不予发证,对不按规定报审、报检、未经批准新增运力或改建的船舶,一律不予检验。严格防止非标准型船、淘汰型船及技术状况差的船舶流入水运市场。
严把港航企业的安全资质关和船员资质关。重庆海事局、市港航局按各自管理范围督促港航企业完善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帮助企业建立长效安全管理机制。对屡次发生等级事故或重大险情的企业实施专项整顿、重点跟踪,落实整改措施,防止发生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
严把船舶航行签证关。海事管理机构对技术状况不符合航行安全要求,船员证书“名不副实”或通过非法渠道获取船员证书的船舶,一律不予签证放行,严格杜绝不适航船舶出港航行。
港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港口作业企业资质的审查,督促其建立和完善安全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重点加强化危品、客运和滚装码头的安全监督管理。航道管理部门要做好航道维护助航工作,切实加强非定线制航道和支小河流的航标建设,创造安全航行条件。加强航标(灯)、警示标志等助航设施的养护,保证助航设施随时处于良好状态。
四、进一步加强现场监管,维护航运秩序和航行安全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建立和完善水上GPS交通安全监控系统,充分运用科技手段,强化海事管理部门对船舶的动态监管,有效预防船舶发生航行事故。长江海事局要认真施行库区“定线制”航法,以长江“四客一危”及砂石运输船舶为重点,加强日常巡航检查,严厉打击船舶超载、超员等违法违章行为。市港航局要以支小河流、封闭水域的客渡船为重点,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章航行行为。
乡镇政府要加强客渡船、自用船的安全管理,认真落实客渡船乘客数额登记制度,杜绝超载及违规夜航等违章行为。要切实加强对农用船、自用船的安全管理,严禁夜航和载客航行。
五、加强渔业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落实渔业船舶管理机构、人员、经费、职责。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港监督机构要严格船舶建造审批,加强船用产品检验和管理,严格实行捕捞限额制度和捕捞许可制度,对渔业船舶实行总量控制。加强乡镇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督促落实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确定渔业标准化船型并推广使用,禁止5米以下渔业船舶在长江干流及其一级支流作业。各级渔港监督机构要加强现场执法监督,严禁渔业船舶非法载客载货,防止未经培训和不合格船员上岗从事渔业生产活动。
六、加强水上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按照属地原则和工作分工,公安消防机构要加强港口及水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深入港区和船舶宣传消防知识,督促港航企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编制和演练消防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水上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消防隐患,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确保港口及水上消防安全形势稳定。
七、落实港航企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按照《
安全生产法》及水上交通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认真落实港航企业法人代表的第一责任,分管安全领导的监督检查责任,主管领导相应的领导责任。积极推进航运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形成运行良好、效果显著的安全生产机制;确保安全经费投入,加强安全设施设备维护。适时组织安全生产自查活动,认真开展培训教育,努力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操作技能,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作业生产。积极运用GPS科技手段,提高助航能力和企业安全监管水平。
八、建立和完善事故处置预案,提高搜救能力
重庆海事局负责长江水域重庆段的事故救援工作,建立应急指挥体系和救援体系,配置救援装备,充实救援人员,有针对性的开展各种事故救援演练,提高救援的实战能力。各区县政府负责除长江水域外的水上交通事故救援工作,建立应急指挥机构,编制救援预案,开展预案演练。公安消防机构要针对水上的火灾事故和险情组织救援演练,做到招之能来,来之能战。
九、加强工作督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为保证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市政府将组织督查组到各区县检查工作的落实情况,对工作不落实,将进行通报。认真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按照“谁发证、谁负责,谁检验、谁负责,谁签证、谁负责”和“四不放过”的原则追究事故责任,对造成等级以上的水上交通事故或重大险情,海事等有关部门在对事故调查时,不仅要查明事故的直接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而且要会同有关管理部门查明事故的管理原因,追究失职、渎职人员的行政责任和违纪责任。
十、加强
安全生产法制及安全文化建设
各级交通主管机关和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与法制部门的工作联系,制定和完善与《
安全生产法》及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配套的实施办法和措施。加大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和贯彻力度,普及
安全生产法律知识,增强全民
安全生产法制观念。开展水上交通安全调查研究,组织论文征选活动,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精神文明建设,及时总结、交流、推广安全管理经验,大力探索体制创新、制度创新、科技创新、管理创新,不断提升全市水上交通安全整体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