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安徽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安徽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政办(2002)3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符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但尚未参保的单位和职工,必须按规定参保并从我市实行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时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和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起始时间按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补缴的缴费基数和费率按市政府64号令规定执行。
二、凡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并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2002年1月1日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在办理退休手续时,若其所在单位为职工一次性将养老保险金补足至15年,则按省政府办公厅皖政办(2002)30号文件第8条计算养老金待遇;若不补足15年,则按皖政办(2002)30号文件第11条计算养老金待遇。补缴基数按该职工退休前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实际缴费工资?补缴的费率按单位现行缴费费率。补缴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补记个人账户。个人不补缴费用。
三、皖政办(2002)30号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凡2002年1月1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按皖政办(2002)30号规定的计发办法计发养老金待遇;凡在2001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完提前退休手续的职工,按皖政(1997)63号规定计发退休待遇。
二○○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关于《安徽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皖政[1997]63号)实施以来,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已基本统一,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得到有效保障。随着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养老保险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为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安徽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以及应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各类从业人员,均应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通过公司制改造、股份制改造、出售、拍卖、租赁等方式转制的,应及时变更社会保险登记。已参保人员因故变动工作单位或跨统筹范围流动就业的,应按规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其办理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手续,做好管理服务工作。
二、符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但尚未参保的单位和职工,必须按规定参保并从当地实行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时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单位和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起始时间和1995年底以前的补缴费比例按地级市政府规定执行;1996年1月1日以后的补缴费比例按省政府批准的各地级市企业和职工缴费比例执行。单位和职工补缴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职工补建补记个人帐户。
科研、工程勘察和城市公用事业等单位转制为企业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所在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城镇个体劳动者(包括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业主和雇工,下同)按本人月实际收入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本人月实际收入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缴费基数;本人月实际收入超过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列入缴费基数;无法确定月实际收入的,以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城镇个体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由16%调到20%。城镇个体工商户雇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业主和雇工共同承担。其中,雇工本人缴纳6%,其余由业主缴纳。今后雇工本人的缴费比例逐步调整到8%。
城镇个体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1%记入个人帐户。
四、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失业后,养老保险关系予以保留,个人帐户继续计息,重新就业后应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于从事城镇个体劳动的,应按城镇个体劳动者缴费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五、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年龄偏大、再就业确有困难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再就业服务中心时,经职工本人与企业协商一致后,可签订保留养老保险关系协议,由企业和职工本人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协议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缴费方式、资金来源及可参加协保人员条件范围等由地级市政府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管理服务工作,及时接续出中心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并做到养老保险费应收尽收。
六、单位和职工以及城镇个体劳动者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为缴费年限。缴费年限以周年计算,缴费每满12个月为1年。已参保职工在1995年底前按国家政策规定可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过去已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失业人员重新自谋职业后,并按城镇个体劳动者缴费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以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与以后继续缴费的年限合并计算。
以前从未参保的城镇个体劳动者,从实际参保缴费时起计算缴费年限,不得以向前追溯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七、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要与本人在职时实际缴费年限和缴费工资基数挂钩。职工依法履行缴费义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应予退休,退休后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城镇个体劳动者依法履行缴费义务,达到60周岁(女50周岁),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可以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八、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以下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一)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的职工,在2002年1月1日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月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为: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
其中:基础养老金为本人退休前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下同);个人帐户养老金为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20(下同);过渡性养老金按照视同缴费年限计发,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本人1991年至退休前一年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3%(计算办法见附件1);调节金仍按省政府批准各地级市的标准执行(下同)。
(二)1995年12月31以前参加工作,在2002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职工,按本条第(一)款规定领取的月基本养老金低于原规定(即统一制度前的计发办法,见附件2)计发的月基本养老金的部分,予以补齐。
(三)1995年12月31以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失业后从事城镇个体劳动并继续参保缴费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达到60周岁(女50周岁),按本条第(一)款规定计发月基本养老金。
九、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地级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按以下办法计发月基本养老金:
(一)达到国家规定因病退休年龄的职工,由地级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规定办理因病退休。在核定基本养老金时,按其正常退休年龄计算,每提前一年(满12个月为1年),基本养老金减发2%(不含个人帐户养老金)。计算办法为: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1-提前退休年限×2%)+个人帐户养老金。
(二)未达到国家规定因病退休年龄的职工,经地级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为: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
(三)上述人员在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时,如计发的月基本养老金低于当年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当年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月基本养老金,以后按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规定执行。达到正常退休年龄后,基本养老金不再重新计算。
十、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并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为: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
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劳动者,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达到国家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后,按本条规定计发月基本养老金。
十一、统一制度前和统一制度后参加工作的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其中,有视同缴费年限的,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两个月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十二、有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年金实行基金完全积累,采用个人帐户管理,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承担,由企业承担的年金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
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安徽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中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本通知由省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附:过渡性养老金计算办法
过渡性养老金按照职工视同缴费年限计发。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本人1991年至退休前一年度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3%(年度没有缴费的,指数为零;年度缴费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缴费额计算该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不缴费的不计算指数)。
过渡性养老金计算办法为:
过渡性养老金=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3%×视同缴费年限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职工退休前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职工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N
其中:(1)1991年至1995年用职工本人各年度月标准工资及全省职工月平均统标补贴之和(X91、X92、X93、X94、X95)与1991年至1995年全省职工年度月平均标准工资及全省职工月平均统标补贴之和(C91、C92、C93、C94、C95)的比值取指数。
1991年至1995年标准工资中不含1993年套改时纳入标准工资的各种补贴,含省劳动厅劳险字?97?151号文件规定的岗位工资和省劳动厅劳资字?96?42号文件规定的工资性补贴。“统标补贴”是国家或省、市统一规定的粮、油副食品等物价补贴。
(2)1996年至职工退休前一年度用职工本人各年度月平均实际缴费工资(X96…Xn)与全省职工各年度月平均工资(C96……Cn)的比值取指数。
1991一1995年全省职工月平均标准工资和统标补贴为:
(略)
1996一200O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
(略)
附:按原规定计算基本养老金办法
按原规定计算的职工月基本养老金包括:
(1)职工本人1995年底的标准工资乘以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百分比和省劳动厅险字[1993]301号文件规定补助的百分比计发的退休金。
其中:封定职工1995年底的标准工资按《安徽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细则》(劳险字?1997?151号)第19条第(2)条规定执行;
(2)截止1997年底职工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1.8%-2.8%的比例增发的养老金。
(3)从1998年1月到职工退休时的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除以120计算的个人帐户养老金。
(4)国家或省、市统一规定的粮、油、副食品等物价补贴和职工的书报、洗理费。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