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海门大桥转制经营后重新核定车辆通行费标准的批复


  塘沽区物价局、财政局:
  你们转报的中翔(天津)海门大桥有限公司《关于调高海门大桥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海门大桥转制经营后重新核定车辆通行费标准的函》(津政办函(2001)8号)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海门大桥是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收费的公路桥梁,转制经营后收取车辆通行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同意重新核定海门大桥车辆通行费标准。

  二、重新核定后的车辆通行费标准如下:
  (一)各种摩托车、机动三轮车、农用拖拉机、1吨以下(含1吨)货车、津E牌照出租汽车,每通行一次收费1元;
  (二)20座以下(含20座)客车,1吨以上至5吨以下货车,每通行一次收费5元;
  (三)20座以上至50座以下(含50座)客车,5吨以上(含5吨)至15吨以下货车,每通行一次收费15元;
  (四)50座以上客车,15吨以上(含15吨)至20吨以下货车,每通行一次收费20元;
  (五)20吨以上(含20吨)货车、各种集装箱车,每通行一次收费25元。

  三、海门大桥转制经营后收费年限暂定为25年,从转制经营之日起计算。

  四、海门大桥执行新的收费标准后,请你们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收费站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履行职责,搞好服务。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