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四月八日教育部台侨字第0930034325号令订定发布全文6点
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简称本部)为加强高级中等以上学校办理侨生辅导工作,照顾侨生之学业与生活,落实侨民教育目标,特依侨生辅导实施纲要订定本要点。
二、补助对象:招收侨生就读之高级中等以上学校(以下简称各校)。
三、补助项目:
(一)补助各校侨生辅导经费部分:
1、新侨生接待及入学辅导事项。
2、侨生学业困难问题之辅导事项。
3、加强有关中华文化陶冶事项。
4、侨生生活与品德辅导事项。
5、各项侨生社团活动、康乐活动、展览竞赛及参观访问等事项。
6、侨生干部讲习会、学术研讨会及生活座谈会等事项。
7、庆典及重要节日联欢活动事项。
8、关申办户籍、居留、办理出入境证、申请侨生公费及困难问题之处理事项。
9、毕业侨生联系事项。
10、举办侨生家庭通讯及侨生数据之建立事项。
(二)补助私立高级中等以上学校聘用侨生辅导人员经费部分:办理侨生各项辅导工作之人事费及各项津贴。
四、补助原则:
(一)补助各校侨生辅导经费以办理侨生辅导实施纲要第三条所定各项辅导工作之必须费用为准(不含人事费及各项津贴);补助私立高级中等以上学校聘用侨生辅导人员经费以办理各项辅导工作之人事费及各项津贴为限。
(二)以部分补助为主,受补助学校对于各项补助均应提补助经费百分之十以上之配合款。
(三)同一会计年度内,办理性质相同活动,以补助一次为限。
五、经费请拨及核销:
(一)各校应于每年度开始前,以各校实有侨生人数及核拨基准,侨生辅导经费应依侨生辅导实施纲要第三条所定各项侨生辅导工作,拟定侨生辅导实施计划及经费预算分配表,将本年度举办之各项侨生辅导活动逐项详列(格式如附表一);申请私立高级中等以上学校聘用侨生辅导人员经费应拟具侨生辅导人员名册(格式如附表二),
由校长核定后,依下列规定备文连同正式领据申请补助:
1、大专校院函报本部请领。
2、高级中等学校除本部(中部办公室)所辖学校由本部预算移拨办理外,直辖市、县(市)政府所辖学校函报该管教育行政机关请领。
3、补助私立高级中等以上学校侨生辅导经费及聘用侨生辅导人员经费并案核拨。
(二)申请案经核定补助后,由受补助学校检送领据依规定向本部或直辖市、县(市)政府主管教育行政机关申请办理拨款,领据应由会计、出纳及机关负责人签章,并于领据内注明部分补助字样。
(三)各项活动办理结束后一个月内,或每年会计年度结束前一个月,应将全年度侨生辅导经费收支结算表(格式如附表三)及侨生辅导办理经过报告表(格式如附表四),私立高级中等以上学校加附聘用侨生辅导人员经费收支结算表,依规定函报本部或直辖市、县(市)政府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备查。
(四)经费补助以核定数额为限,超支一概不予追补。如有余款按补助比例缴回。侨生辅导经费之收支均应依照会计作业程序办理。
(五)经费请拨、支用、核销及结报,应依本部补助及委办经费核拨结报作业要点之规定办理。
六、成效考核:
(一)受补助学校应依所报侨生辅导实施计划执行,因故延期或变更者,应于事前报经本部核准。
(二)未依计划执行,应将未办理项目之补助经费缴回本部。
(三)本部得派员抽查办理成效,并作为尔后补助之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