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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管理工作和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防范危及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安全的恶性事件发生,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管理工作和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意见》(国办发电(2004)26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中小学生、少年儿童是国家未来的建设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维护中小学、幼儿园及其周边良好的治安环境,保障中小学生、少年儿童的安全,对国家的长治久安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管理工作,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内在要求;是实施科教兴渝战略,促进重庆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实现重庆新的振兴的客观要求。
  一段时间以来,我市涉及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的绑架、杀人、抢劫、强奸等恶性案件时有发生,食物中毒、交通肇事、校舍垮塌、火灾等安全事故也屡屡对中小学生和少年儿童造成伤害,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管理工作形势较为严峻。中小学及幼儿园安全事故的多发,既是社会治安严峻形势和社会消极因素综合影响的结果,同时也反映出对中小学及幼儿园安全管理重视不够、防范不力、机制不全等问题。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从确保党的事业后继有人和社会主义事业兴旺发达的高度,从当前改革发展过程中社会矛盾逐步显现和治安形势较为复杂的实际情况出发,充分认识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切实增强责任感,及时解决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努力创造有利于广大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

  二、切实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管理工作
  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管理工作,关键是要建立和完善校园安全防范和救助的长效机制,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人,措施落实,奖惩逗硬。当前要切实加强以下两方面的工作:
  (一)全面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安全管理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成立学校安全稳定工作专门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和设备,统筹协调和处理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要建立健全并严格实行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内部安全管理负责制,形成校(园)长负责,专兼职保安人员实施,师生员工积极参与的校园内部安全保卫体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办学审批管理,禁止非法办学,严把办学准入关;要加强对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聘用人员、临时用工的准入资格审查,严把人员进口关;要加强师德师风教育,坚决防范和避免校园内部人员侵害中小学生、少年儿童的事件发生。各级各类学校要严格实行门卫、值班、巡逻、消防、食品安全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工作制度,进一步完善各种紧急突发情况的处置预案,妥善处理各类安全突发事故;要定期检查、维护、维修校园基础设施、设备,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要积极开展师生安全意识、自我防护意识和法制知识教育,增强中小学生及少年儿童的安全防范能力;要严格执行大型集体活动、外出活动的申报审核制度,确保绝对安全。
  (二)努力创造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的社会环境。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建立健全教育、公安、建设、文化、卫生、工商、交通、新闻出版、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单位及有关中小学、幼儿园负责同志参加的安全管理协作机制,定期研究解决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有关问题,维护中小学、幼儿园周边良好的社会环境。要依法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周边市政管理,合理规划和设置校园周边的交通信号灯、指示牌、斑马线等交通设施,及时拆除各种违章建筑,查处各种违法摊点,取缔各种无证无照的流动商贩。要依法规范校园周边文化娱乐场所,对非法经营的书刊店、音响店、电子游戏、网络服务及歌舞厅、录像放映厅等娱乐场所要及时查处和取缔。要加强对校园周边的出租屋和暂住人口的管理,加强校园周边治安巡逻,在复杂地区设置治安亭和报警点,严密防范各种社会治安问题和侵害中小学生、少年儿童人身财产安全的恶性事件发生。要加强协调配合,强化各项工作措施,加大对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力度。要加强对维护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安全的社会宣传教育,调动和发挥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全社会自觉关心、积极参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管理工作的良好氛围。

  三、认真开展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
  为及时解决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迅速扭转安全管理工作的被动局面,遏制重大恶性案件多发的势头,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定于2004年10月至12月在全市集中开展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
  (一)专项整治行动的主要内容
  1.彻底整治中小学、幼儿园周边环境。由市教委牵头,公安、建设、文化、卫生、工商、新闻出版、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单位配合,彻底整治中小学、幼儿园周边道路安全设施和交通秩序,清理整顿周边违章建筑,查处取缔违法经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经营点、小卖部、饮食店等,强化对周边流动人口、暂住人口、出租屋及歌舞厅、录像放映厅等娱乐场所的管理。对不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要立即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的要依法予以取缔。
  2.全面排查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安全隐患。由市教委牵头,公安、消防、卫生、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和单位配合,对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机构落实情况、各种安全制度建立情况、安全教育(课程、师资、教材)和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设施设备情况(校车车况及驾驶员资质、化学危险品保管、压力容器、锅炉、厕所等)进行全面检查。重点对所有中小学、幼儿园的各类建筑和水、电、气等基础设施、生活服务设施、公共活动场所进行全面排查,尤其要加强对城乡接合部、事故多发地区的中小学、幼儿园的检查,对校园危房、老化电线线路的检查,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3.全面清理整顿不合格办学机构和教职工队伍。由市教委牵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办学资质进行一次普查,对违规设立的各类非法办学机构一律限期整改,经教育行政部门验收达到办学条件和标准后再履行合法办学手续;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坚决关闭或限期整改,并妥善安置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到其他中小学、幼儿园就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幼儿园管理条例》,对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队伍进行清理,对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要坚决调离教师岗位;对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排查,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调离或辞退。
  4.严肃查处一批侵害中小学生、少年儿童人身财产安全的典型案件。由市公安局牵头,对中小学、幼儿园周边治安状况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查处一批侵害中小学生、少年儿童人身财产安全的典型案件,严厉打击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侵害师生安全的流氓团伙和黑恶势力;逐一梳理近年来发生的针对中小学生、少年儿童的各类违法犯罪案件,对影响恶劣、社会反映强烈的案件要挂牌督办,限期侦破,坚决打击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重点侦破、查处伤害未成年人的案件,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从重从快判决。对查处的典型案件,要通过适当方式公开报道,震慑犯罪,教育群众。
  (二)专项整治行动时间安排
  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采取区县(自治县、市)自查整改与市级督促检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集中专项整治阶段(2004年10月至11月下旬)。各区县(自治县、市)集中开展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2004年12月5日前将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书面报市教委。
  第二阶段:市级督查阶段(2004年11月下旬至12月上旬)。市政府组织督查组,分别对主城区、渝西片区、三峡库区各区县(自治县、市)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第三阶段:迎接国务院检查阶段(2004年12月中旬至12月下旬)。国务院有关部门将对我市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进行检查验收。
  (三)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要求
  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由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市教委、市公安局具体组织实施。各区县(自治县、市)专项整治行动由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负责,按照全市统一部署进行,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将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给予人力、物力、财力的充分保障;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具体抓,确保任务到位、组织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处罚到位。教育、公安、建设、文化、卫生、工商、新闻出版、共青团、妇联等市级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各级各类学校要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切实承担起安全管理职责。
  对在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将予以通报表彰;对因玩忽职守、工作不力导致本地区、本单位发生涉及中小学生、少年儿童重大安全事故和恶性案件的,要坚决追究区县(自治县、市)政府领导和教育、公安部门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四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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