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规定
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集中反映了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责。认真做好此项工作,对于密切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增强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改进政府工作,提高执政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办理范围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交由市政府研究办理的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全国政协提案。
(二)本级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期间、闭会后提出的有关政府工作的建议(含议案转建议)。
(三)本级政协委员、政协组成单位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及闭会后提出的有关政府工作的提案。
二、办理职责
(一)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负责办理本级人大代表的建议、本级政协提案和上级机关交办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按照工作职责,积极承担办理工作任务,不得推诿。
(二)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办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承担办理工作的领导责任,其他相关人员承担工作责任。
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职责列入议事日程。要明确分管领导,落实专人具体负责办理工作。
(三)市政府办公厅和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办公室为办理工作的归口管理单位,负责督促、检查各承办部门的办理工作。
三、办理程序及要求
(一)交办。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转来的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交办;本级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和闭会后提出的属于本级政府办理的人大代表建议及本级政协委员、政协组成单位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和闭会后提出的有关政府工作的提案,由本级政府办公厅(室)会同人大、政协等相关部门联合交办。
(二)改办。各级政府办公厅(室)负责确需重新调整承办单位的改办工作。承办单位发现交办不准,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应在收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交办单位书面说明情况,经交办单位同意后,退回交办单位及时改办。各承办单位不得放置延误或自行转交其他单位处理。
(三)承办。各承办单位应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作为正式公文认真清点、逐件登记。对应由本单位办理的,要及时提出办理方案,经本单位主管领导阅批后,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协办单位对协办件应与主办件一样对待,认真办理,应在收到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协办书面意见送交主办单位(格式见附件1),由主办单位综合协办单位意见后统一答复;协办意见不一致时,由同级政府办公厅(室)负责协调解决。协办意见不直接答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分办件则由各办理单位分别答复。
承办单位在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时,一般应先征求建议人或提案人的意见,准确理解和把握其建议、提案的意图和要求,努力提高办理质量和满意率。
各承办单位在拟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答复函时,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好法制关、政策关、文字关和格式关。对有条件解决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对因财力、物力等客观条件限制,一时解决不了的问题,要纳入工作计划,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对涉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或超出职权范围以及受客观条件限制而难以解决的问题,应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说明情况,认真做好解释工作。
(四)答复。各承办单位一般应在接到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完毕并作出答复。对个别办理难度较大、情况特殊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在上述规定时间内不能办理完毕的,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间,最迟不超过6个月。
1.对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全国政协提案,由市政府办公厅行文答复,并分别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及国家有关部门和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及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
2.对市人大代表建议、市政协提案,由市政府部门和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行文答复,并分别抄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及有关协办单位。
3.区县(自治县、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由区县(自治县、市)政府部门、乡(镇)政府及当地市直管部门答复,并抄送区县(自治县、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政府办公室、政协办公室及有关协办单位。
4.答复函要求内容完整、用语准确、文字精炼,统一格式(市级部门格式见附件2、区县格式见附件3)。答复函应以文件形式书面答复,并加盖公章。对人大代表两人以上联名提出的建议,应逐一将答复函寄送联名附议的所有人大代表;对由政协委员两人以上联名提出的提案,只需将答复函寄送领衔的委员;集体提案只答复单位。
5.向领衔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提案单位寄送答复函件,应随寄1份《答复函回执》(见附件5、6),以便了解对办理情况的意见。《答复函回执》中应由承办单位填写的内容,各承办单位应填写完整。
6.对《答复函回执》中填写不满意的,各承办单位必须查明原因,认真研究,重新办理,再次函复。对未反馈《答复函回执》的,承办部门要及时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提案单位联系,力争做到件件回执都能返回。市级各承办单位收到《回执》后应及时复印分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7.为便于办理工作分类统计,总结办理成果,各承办单位应在答复函件右上角括号内标明办理效果。
(1)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用“A”标明;
(2)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计划逐步解决的,用“B”标明;
(3)所提问题因客观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需以后解决的,用“C”标明;
(4)所提问题因政策法规无法解决只能留作工作参考的,用“D”标明。
(五)督办。交办单位要定期检查各承办单位办理进度和办理质量,掌握总体办理情况。重点是有条件解决的问题是否得到解决,是否存在重答复轻落实的现象,对《答复函回执》不满意的建议、提案是否进行了重新办理,督促各承办单位圆满完成办理工作任务。
(六)总结。凡承办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10件以上的单位,在当年办理工作结束后,要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向交办单位写出总结报告。本级政府须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办理代表建议的情况和向本级政协委员会通报办理提案的情况。
各承办单位对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原件及答复函文稿等有关材料,要按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整理立卷归档。
附件1:
重庆市××××××委(办、局)
发文字号
重庆市×××委(办、局)
关于市××届人大××次会议第××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关于市政协××届××次会议第××号提案的协办意见)
(主办单位名称):
现将《关于××××××的建议(提案)》(第××号)的协办意见送上,供你们答复代表(委员)时参考:
(意见内容)
(印章)
年 月 日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 系 人:
主题词:×× ×× ××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或市政协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
附件2:
×类
重庆市××××××委(办、局)
发文字号
重庆市×××委(办、局)
关于市××届人大××次会议第××号建议的复函
(关于市政协××届××次会议第××号提案的复函)
×××代表(委员或提案单位):
您提出的《关于××××××的建议(提案)》(第××号)收悉。经(与×××共同)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答复内容)
此复函已经×××主任(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领衔代表(委员)填写在回执上寄给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我们的工作。
(印章)
年 月 日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 系 人:
主题词:×× ×× ××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或市政协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
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
附件3:
×类
重庆市×××区县(自治县、市)
发文字号
重庆市×××区县(自治县、市)
关于市××届人大××次会议第××号建议的复函
(关于市政协××届××次会议第××号提案的复函)
×××代表(委员或提案单位):
您提出的《关于××××××的建议(提案)》(第××号)收悉。经认真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答复内容)
此复函已经×××区县(自治县、市)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领衔代表(委员)填写在回执上寄给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我们的工作。
(印章)
年 月 日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 系 人:
主题词:×× ×× ××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或市政协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
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
附件4:
市政府系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月报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表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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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办│ 办毕│在已经答复的建议、提案 │ 回执情况(件) ┃
┃ 办理│ 件数│ 件数│中,对所提问题解决的情况│ ┃
┃情况 │ │ │分类 │ ┃
┃ │ │ │ │ ┃
┃ │ │ │ │ ┃
┃ 分 项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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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协│主│协│A-解│B-正│C-因条│D-无│满│基│理│不│二┃
┃ │ │ │ │ │决 │在或│件限制│法解│意│本│解│满│次┃
┃ │办│办│办│办│或基│已列│待以后│决留│ │满│ │意│办┃
┃ │ │ │ │ │本 │入计│解决件│作工│ │意│ │ │理┃
┃ │ │ │ │ │解决│划解│数 │作参│ │ │ │ │ ┃
┃ │ │ │ │ │件 │决件│ │考件│ │ │ │ │ ┃
┃ │ │ │ │ │数 │数 │ │数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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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代│会中│ │ │ │ │ │ │ │ │ │ │ │ │ ┃
┃表建议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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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闭会│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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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协提│会中│ │ │ │ │ │ │ │ │ │ │ │ │ ┃
┃案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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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闭会│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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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建│ │ │ │ │ │ │ │ │ │ │ │ │ ┃
┃议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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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政协提案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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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计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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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注意事项:1.各承办单位在每月底前将此表送市政府督查室(电话:63851566),当承办件数全部办结后,从下月起停止报送;
2.表中件数为截至填报日的动态累计数;
3.每年9月30日以后交办的人大代表闭会建议,不填入月报表;
4.此表可复印填报。
附件5: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理
市第( )届人民代表大会第( )次会议
代表建议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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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填写│ 建议编号 │ │领衔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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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 │ 满 意 │ 基本满意 │ 理 解│不满意┃
┃ 表 │ │ │ │ ┃
┃ 填 │ │ │ │ ┃
┃ 写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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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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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表对答复函及建议办理情况的其他意见(可另附页):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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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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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表签名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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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请代表根据办理的情况在“满意”、“基本满意”、“理解”、“不满意”栏内打“√”。
2.“回执”只寄送领衔代表,由领衔代表填写后返回承办单位。
3.此表由承办单位制作或复印。
附件6: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理
政协重庆市委员会第( )届( )次会议提案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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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填 │ 提案编号 │ │ 领衔委员│ ┃
┃ 写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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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 │ 满 意 │ 基本满意 │ 理 解│不满意┃
┃ 员 │ │ │ │ ┃
┃ 填 │ │ │ │ ┃
┃ 写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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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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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员对答复函及提案办理情况的其他意见(可另附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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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委员签名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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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请委员根据办理的情况在“满意”、“基本满意”、“理解”、“不满意”栏内打“√”。
2.“回执”只寄送领衔委员,由领衔委员填写后返回承办单位。
3.此表由承办单位制作或复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