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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染发剂原料名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染发类化妆品的管理,保障消费者健康,我部组织制定了《染发剂原料名单(试行)》(以下简称《名单》)。《名单》规定了染发类化妆品中允许使用的染发剂原料及其限制使用要求和标签标注规定。申请卫生部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的染发类化妆品必须符合本规定,使用《名单》之外的染发剂原料或扩大限制使用《名单》之内的原料,应向我部申请化妆品新原料卫生许可,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由卫生部负责解释。以往发布的文件要求与《名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染发剂原料名单》

二00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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